【中国财税浪子】保险营销员的累计预扣法 不必太纠结

保险营销员的累计预扣法 不必太纠结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1周前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个人所得税问答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给出了操作指南。坊间传说,国家税务总局还要就这个问题发出公告,以明确其适用。

1、首先财税【2018】164号文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财税【2018】164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尽管61号公告仅将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列入累计预扣法,但是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思路,加之164号文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认可的文件,倒也无妨,只要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修改完善申报系统,支持累计预扣法的落地,便于施行就好。

2、按照累计预扣法的定义,在确定扣税基数时应当允许从收入中扣除免税收入、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和其他扣除。但是由于很多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反映采用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太方便,总局对累计预扣法下的扣除项目进行了调整,仅允许扣除累计减除费用和累计其他扣除。在具体申报时,将展业成本和附加税费放到累计其他扣除之中来一并扣除。同时对于累计预扣法下的累计收入允许按照不含税佣金收入扣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填列。对于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也只好放到汇算清缴期间。

3、既然是累计预扣法就肯定时按照预扣率表一(类似于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一)来操作,不应该再按照一般劳务报酬的预扣率去处理。

4、对于那些收入结构比较单一的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来说,如果允许其采用累计预扣法并充分扣除各类扣除项目,可以适当减少参与年度个税汇算清缴人数,其实也是一件好事。

其他相关内容可以参考:再谈164号文的保险营销员佣金的个税处理

还有不少同学询问,最近出台的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10万元增值税免税标准的优惠政策(财税【2019】13号)是否适用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等。这一点从过去三万元免税标准的执行来看是完全可以适用的,只是在政策上一直没有直接说明,部分省份也以地方口径的方式进行了明确。同样,财税【2019】13号文也授权省级政府在50%的幅度内实施地方性税费6+2减免,这一点也应允许其适用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等特定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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