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这个文件的适用期间令人好生费解

这个文件的适用期间令人好生费解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今天

2018年11月8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正式挂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2018年11月9日,中国财税浪子微信公共号发布了《终于可以税前扣除了:雇主责任险了》配发了52号公告全文。这份文件的出台,解决了实务操作中一项持续很久的争议。对于52号公告的理解,笔者作出如下的分析:

第一、责任险是一种财产保险,而不是一种人身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是参加责任保险的企业出现保单中所列明的事故,需对第三者如损害赔偿责任时,由承保人代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雇主责任险中的雇主,是指员工所在的任职单位,实务中容易被误解为企业的投资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二、责任险的扣除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三原则真实性(实际发生)、相关性、合理性。由于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缴纳的保险费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个别省份,认为责任险属于一般性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的理由并不充分。比如,冀国税函【2013】161号就明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公众责任险与雇主责任险具有相同性质,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河北国税这样处理的立足点是依据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将其界定为一般性商业保险,其核心在于文件制定者认为保险的受益人是员工,但其实如果仔细研究就会发现,该保险其实并非为员工支付,而是处于减少雇主损失的目的,为单位利益而上的保险。

结合以上的分析,笔者完全赞同总局2018年52号公告的结论,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一结论也说明,国家税务总局52号公告只是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对责任险能否税前扣除作出定性,其实质是对税法执行中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这个解释并非创设新的实体性政策,理应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同步施行。但是52号公告却强调: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一点恐怕还是有些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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