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慈善组织对外投资 你“税”醒了吗?

慈善组织对外投资 你“税”醒了吗?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今天

日前,民政部部长黄树贤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62号令,正式公布《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y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结合办法第四条规定,慈善组织可以进行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第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众所周知,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因此,慈善组织投资于上述资产管理产品,通常取得的分配收益属于非保本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慈善组织将上述资管产品份额的所有权予以转让,则可能涉及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差价缴纳增值税。

第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慈善组织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一般也都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特殊情况下,慈善组织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会涉及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差价缴纳增值税。

第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这种情况下应该不包括第一所称的购买资管产品的情形,需要按照投资过程中取得的收益性质判断其是否涉及增值税。如果投资取得保本收益,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投资赚取金融商品转让差价,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慈善组织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一)直接买卖股票;(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慈善组织即使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其取得的保值增值性投资活动取得的投资收益,含股息红利收入、保本投资收益、投资财产转让收益都没有被纳入免税收入范围。

从税务当局角度,对于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的税收监管还远远没有成熟,需要加强征管,防止跑冒滴漏。从慈善组织自身角度来看,也应充分关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务合规,减少与防范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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