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合伙制基金是否适用证监会出台的资管新规细则?

合伙制基金是否适用证监会出台的资管新规细则?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今天

合伙制基金是否适用证监会出台的资管新规细则?

为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2018年10月22日,证监会公布实施证监会第151号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监会公告【2018】3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以后证监会负责监管的证券、基金、期货行业资管产品(除了公募基金以外)全部实行统一监管。但是对于私募基金是否适用于资管细则,实务领域还是充满了分歧。

151号令第八十四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参照适用本办法。从这一条来看,一般的资管计划,无论是单一资管计划还是集合资管计划都不会采取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采用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应该就是指的通常所称的私募投资基金,从这个角度来说,私募基金需要参照证监会发布的这两部新的资管细则。实际上人民银行牵头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也有类似规定。指导意见规定: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私募基金如果没有特别规定,也得同样参照指导意见。因此证监会的资管细则从大的原则要求上应该是和指导意见一致的。

也有不同的意见,151号令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有人认为如果合伙企业私募基金适用151号令,似乎不能称其为子公司。我们理解这里仅仅是限制从事资管业务的机构应当是证监会负责监管的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并非限定资管产品的组织形式,资管产品的组织形式应当包含契约制、公司制与合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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