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员工任职不满一年 也可以扣除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吗?

员工任职不满一年 也可以扣除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吗?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今天

2018年10月12日,北京洋桥西。骏哥在山西大厦讲解新个人所得税法。有一位来自金融机构学员问及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2019年3月,一名员工入职,一直在我公司正常工作。那么在全年统算其2019年的综合所得时,是扣除其6万元的基本减除费用,还是按照实际工作月份10个月扣除其5万元基本减除费用。这个问题目前争议很大,有一种说法认为失业期间可以领取失业保险赔偿金,而且该赔偿金免税,因此不能扣除失业期间的基本减除费用。

按月计税和按年计税完全不同。按月计算如果某个员工当月没有在职,未取得工资薪金收入,也就不存在扣除当月基本减除费用的问题,实际上意味着这段周期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被浪费掉了。但是在按年计算综合所得的情况下,这个员工无论是否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都需要维持基本的生计费用,因此不宜因为其某个月未任职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而中断其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仍然应该允许其用全年四项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至于说失业保险领取环节可以免税,并不代表失业期间就不可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个税法上没有这样的原理或者规则。至于你是否可以拿到失业保险金,我觉得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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