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重组税收政策学习:企业所得税法的授权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昨天
中国财税浪子注解001:企业所得税法对重组税务处理的立法授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立法授权,这里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应的就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因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针对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过程中涉及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出台具体办法。比如,根据第二十条的授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等一系列涉及收入扣除的具体政策性文件。在这个基础上,关于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办法亦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该条授权加以确定。正是基于该条授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后来在2014年12月25日又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另外,2014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通常也被纳入重组系列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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