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转移债务给白衣骑士 是否属于债务重组?

转移债务给白衣骑士 是否属于债务重组?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昨天

【案例020】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债务转移的所得税处理

海霞公司2015年1月1日借给天逸公司20亿元人民币,期限是三年,约定年利率为10%。利息支付方式是2015年12月31日支付第一年利息,2016年12月31日支付第二年利息,2017年12月31日偿还全部本金并支付第三年利息。2015年和2016年的利息,海霞公司均正常收到,并在各自年度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申报。2017年下半年开始,天逸公司出现了财务困难暂时无力还款,遂邀请另一家企业晨光公司扮演“白衣骑士”,经于海霞公司协商。三方协议明确,天逸公司退出,晨光公司承接天逸公司全部所欠债务本息22亿元,而且海霞公司同意将承接债务的晨光公司对此债务的偿还期延长到2019年6月30日,届时由晨光公司一次性结清本息26亿元。该协议在2017年12月31日生效。至于晨光公司与天逸公司之间的债务结算由其自行协商,海霞公司也不再干预。海霞公司在21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未作利息申报。而是留待2019年将全部到期利息6亿元做一次性申报。

2019年年初,税务稽查部门检查发现该案例。稽查小组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17年年底发生的债务转移事项属于债务重组行为,应根据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9号的规定,将上述6亿元利息收入在2017年做一次性申报。但是企业提出,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一条的定义,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也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海霞公司认为自己涉及的案例仅仅是债务人经过自己同意,进行了债务转移,自己又和新的债务人延长了还款期限,增加了延长期间的利息收入,属于债务条款修改,虽然原债务人天逸公司遭遇了财务困难,但是自己并没有作出任何让步,也没有确认任何的债务损失,不属于债务重组。最终税务机关认可了海霞公司的申报方式。

在本案例中,也有观点认为,海霞公司虽然不需要全额确认6亿元利息收入,但是需要在2017年纳税申报期间申报原合同约定的2亿元利息。但是海霞公司认为,三方协议已经明确该部分利息延长到2019年6月30日一并支付,实际上意味着原合同约定的第三个收息日期2017年12月31日已经失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既然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已经改变,当然不需要在原约定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该案例根据真实案例改写,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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