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信托放款利息逾期的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信托放款利息逾期的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今天

资管君提问: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按照现行信托相关管理规定,信托项目之间不得相互挪用,当信托产品逾期未收到利息,会出现信托产品没有资金支付增值税的问题。因此逾期贷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能否以收付实现制来确定?

骏哥解答:参考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无论是资管产品运用环节取得贷款服务的利息收入,还是在其他场合取得贷款服务的利息收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要求都是一致的。即使资金运用环节未能按照约定取得利息收入,仍需确定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在资管产品的运营环节,由于管理人是纳税人,管理人会从资管产品财产(包括信托财产、基金财产等)中划款去缴纳税款。如果信托资金已经全部用于投放贷款,此时就会出现信托财产没有足够存量现金满足纳税需要的情形。这个时候就会有一些管理人先用自己的固有财产垫付运营环节的相关税款。

按照信托法第十八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上述处理并未违背信托法的基本原则。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