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自开和代开发票印章怎么盖(段文涛)20180713

自开和代开发票印章怎么盖

段文涛

发票盖章听起来是很简单的一个问题。那么怎么盖章?盖在哪个位置才正确?纳税人自行开具和找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发票盖章有啥区别?为其他个人(自然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盖章?看完下文,你心中的疑问就消除了。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或加印)其发票专用章。

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开发票单位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如何加盖印章的情况则比较复杂。

(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含其他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在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务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代开发票部门应在发票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缴纳增值税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除外),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1. 税务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2.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其他个人发生部分增值税应税行为且符合规定的情形时,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税务机关为其他个人代开(目前仅限为保险、信用卡、旅游等业务的个人代理人、证券经纪人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由代开发票部门在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2)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在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代开发票部门在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3. 自2018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通过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符合其他相关条件,以下称“试点企业”)承接的运输业务,可以由该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就近向税务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试点企业代开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在此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中,只能由代开发票的试点企业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备注栏加盖试点企业发票专用章。

注:关于试点企业为会员代开交通运输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问题,税务总局尚无明文规定,但可从此类发票的代开流程分析:

(1)试点企业是使用其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使用以试点企业名义从税务机关领用的专用发票为会员代开,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因此该类发票是以试点企业的名义(发票上的销售方)开具的。

(2)对于委托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求同时符合“在中国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或《水路运输证》;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注册为该平台会员。”这四个条件,同时该会员还可以自行开具普通发票。

其他个人(自然人)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以前,是不存在可以为其他个人(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的。

在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以后,先是解决了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出租不动产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明确可以在依法缴纳税款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而在税务机关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中,仅仅限于由相关企业代证券经纪人、非个体工商户的保险业等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为其他个人(自然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盖章?

如果仅机械地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的条款执行,很显然,税务机关为证券经纪人、非个体工商户的保险业等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的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纳税人的数个、数十个乃至成百上千个证券经纪人、非个体工商户的保险业等个人代理人是无法在一张发票上同时加盖自己的“发票专用章”的,且这些自然人(其他个人)纳税人也无法刻制“发票专用章”,势必出现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无印章可盖的局面。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中对此补充明确,“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因此,税务机关为其他个人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联、抵扣联的备注栏上相应加盖税务机关的代开发票专用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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