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稿酬增值税:按下葫芦浮起瓢

稿酬增值税:按下葫芦浮起瓢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3天前

近期,某位同志在新浪微博就稿酬所得是否征收增值税发起论战,方流芳老师等大V大腕大咖也加入其中。我们也发现有些其他的业内大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胡言论语,专家俨然成为砖家,教授斗转变身叫兽。还好,国家税务总局关键时刻出手,定纷止争。

稿酬的本质是使用了文字作品而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国家版权局和发改委11号令《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指出,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其第十二条规定: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自刊载后1个月内按每千字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我们的增值税政策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财税【2016】36号文印发附件1)

我们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有删节)

在增值税上,稿酬所得属于个人转让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报酬,从营业税到增值税,我国都对其免征流转税。这一点应该还是得到普遍的认可。国家税务总局也以漫画问答的形式进行了具体的解答,我们就不再重复了。现在问题来了,总局问答刚刚发表,就有不少小伙伴给我发来微信,要求解答如果支付文字作品稿酬,支付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取得著作权人开具的发票,这就是以票控税给我们的思维带来的合规性担忧,谈发票色变。习惯上,如果取得稿酬的一方被认定为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无论是一般计税、简易计税,还是免税,取得稿酬的一方都应该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发票,那么支付稿酬的一方就必须凭发票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对于报刊单位(企业或者事业单位)而言,其所支付报刊稿酬的作者分散在全国各地,很多还是联名作者,索取发票的难度很大。多数情况下作者都是个人,这些作者如果到其坐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也会有很大不确定性。

一种可能是,当地税务机关发现代开发票工作量太大,不太愿意代开发票,甚至直接拒绝;

二种可能是,当地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但是按照当地随票附征的规定,附征一定税费,甚至连本该免税的增值税也征了;

三种可能是开票本身未达按次征收的起征点,当事人觉得太麻烦,不愿意为此再去税务局奔波。这些可能只是推测,以前代开其他项目的发票有过类似遭遇,在此一并整理,不知道在作者代开发票阻力重重的情况下,我们是否会有实事求是的安排。我个人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稿酬的增值税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豁免小额稿酬的增值税发票代开义务,减轻相关主体的操作成本。也可以借鉴保险代理等做法由报刊单位到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规范使用文字作品的行为,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

版税,是指使用者以图书定价×实际销售数或者印数×版税率的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基本稿酬,是指使用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印数稿酬,是指使用者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一次性付酬,是指使用者根据作品的质量、篇幅、作者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和授权期限等因素,一次性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第四条  版税率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原创作品:3%—10%

(二)演绎作品:1%—7%

采用版税方式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或者签订合同时由使用者向著作权人预付首次实际印数或者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

首次出版发行数不足千册的,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支付版税部分不再重复支付。

第五条  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20-100元

2.汇编:每千字10-20元

3.翻译:每千字50-200元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

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作品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

辞书类作品按双栏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

第六条  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

作品重印时只支付印数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

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方式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由使用者支付基本稿酬的30%-50%。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作品一经使用,使用者应当在6个月内付清全部报酬。作品重印的,应在重印后6个月内付清印数稿酬。

第七条  一次性付酬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稿酬标准及其计算方法。

第八条  使用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外,使用者还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九条  使用者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以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

第十条  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者通过转授权方式在境外出版作品,但对支付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使用者应当将所得报酬扣除合理成本后的70%支付给著作权人。

第十一条  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第十二条  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自刊载后1个月内按每千字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第十三条  报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10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报刊出版者未按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将报酬连同邮资以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收到相关报酬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著作权人转付,并编制报酬收转记录。

报刊出版者按前款规定将相关报酬转交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后,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十四条  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第十五条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适用《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5日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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