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收入总额】某市口径:是以投资转让毛收入还是以“投资收益”作为分母基数

这个问题,在4.15-16日大力税手的汇算清缴问题解决大会上有过讨论,也是突破了小编的常规理解,我们先来看看一个地方税务机关的口径,是今年新发的,但却是非通过官方公开发布的意见:

十一、问:目前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以及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在计算收入占比时,债券类、股权类投资转让收入按转让所得计入收入总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判定的收入总额口径是否与此一致,请市局予以明确。

答:在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时,有关债权类、股权类投资转让收入的确定与上述口径一致。即:“收入总额”和“投资收益”确认时设计(宜为“涉及”)债权类、股权类投资转让的,按转让所得计入“收入总额”和“投资收益”,并以此作为依据确认相关指标比例。

我们下面要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纳税申报表:

“(一)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二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三是高新认定的规定: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四是关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收入总额的理解: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如何理解研发加计扣除中的“投资收益”扣除呢?显然这是会计理念与税法口径的差异理解,而某地税务机关的理解,显然是有利于纳税人的意见,于此财产转让在扣除时,还是要扣除财产转让收入、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为准,

而总局在研发加计的指引中提到:收入总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计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这儿提到的股权转让所得,似乎又打乱了我们理解的股权转让收入的理解,因此于高新的研发口径时,这个转让所得还是转让收入,就努力找到有利的方式来解决吧,某市的意见,大家可以考虑参照,尽管小编认为还是有点逻辑上的不充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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