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吉明】向境外机构支付劳务费应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防范风险(以演出费为例全税种透析)

随着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持续增长,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推进,与国外经济文化活动也越来越多,对外支付劳务费的业务也在不断增长,在对外支付款项时,企业应精准掌握政策,分析业务实质,是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否则面临很大的涉税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笔者以对外支付演出费为例,将相关政策分析如下。

一、向境外支付演出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主要指三个方面的行为:一是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是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是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但下列三种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需要扣缴增值税:一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如果公司支付演出劳务费属于以上的法定扣缴范围,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二)演出费,属于实施办法所规定的“(七)生活服务-1.文化体育服务-(1)文化服务”中的文艺表演,税率为6%

(三)代扣的进项税可以抵扣销项税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的,其按规定扣缴的增值税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抵扣其销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境外支付流程

1、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首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未办理过扣缴税款登记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企业,一般应在与非居民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报送《扣缴义务人信息表》。

2、办理合同备案。境内企业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一般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同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书面说明(应包含中外方名称、合同编号、项目名称、执行期限、所得性质、金额、币种、涉税种类、各税种税款负担方、税后实际支付额、税额等信息)、资料受理清单、来华经营活动书面报告、《增值税纳税判定信息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取消了合同备案要求,但在申报扣缴税款时仍需提供合同)

3、对外支付备案。境内企业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规定范围内的外汇资金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对外支付备案。同时报送以下相关资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资料受理单(对外支付备案)》等。为减少税收风险,企业还可提供下列资料:与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或境外机构要求付款的文书复印件、对外支付项目的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等。

4、注意事项。报送资料均需加盖公章;报送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注明“本译文与外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所有报送的表格各项内容均应据实填写完整,不应空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中“本次付汇金额”为扣缴税款后(居民企业签订包税合同除外)金额。税款包括应在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缴纳的相应全部税款等。

二、向境外支付演出费需代扣企业所得税

(一)聘请境外机构来境内演出的支付的所得属于境内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扣缴范围与增值税扣缴范围不完全一致,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因演出劳务在中国境内发生,因此,所得属于在中国境内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的相关规定处理,其中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支付所得的公司是法定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税款计算有关事项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19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按照上述规定,应税利润率不低于15%,实际征收率不低于15%*25%=3.75%。

(四)如果聘请企业代负境外演出机构税款,计算时需换算成含税所得额

境内企业聘请境外演出机构来境内演出,常在合同中约定向对方支付税后收入,这种情况下需要换算成含税所得额计算代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四、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六、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八、扣缴义务人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可以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申报资料;已经报送的,在申报时不再重复报送。

三、税款计算

假设按25%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则换算的增值税计税依据=支付金额/(1-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所得税利润率*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增值税附加率)如果支付支付1000000元,

则增值税计税依据=1000000/(1-25%*25%-6%*12%)=1000000/(1-6.25%-0.72%)=1074922.07元。

1、应代扣增值税及附加72234.76元,其中:

(1)应代扣代缴增值税=1074922.07*6%=64495.32元。

(2)应代扣代缴城建税=64495.32*7%=4514.67元。

(3)应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64495.32*3%=1934.86元。

(4)应代扣代缴地方教育附加64495.32*2%=1289.91元

2、应代扣企业所得税1074922.07*25%*25%=1074922.07*6.25%=67182.63元。

合计应代扣代缴税款139417.39(其中:附加税及企业所得税合计74922.07元),因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实际税负为74922.07元。

四、手续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 一、 基本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二、(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如果公司属于2009年以后成立的企业,应向国税局申报缴纳代扣企业所得税。

依据该规定,如果公司自身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申报缴纳,那么代扣的企业所得税也应在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也属于国税征收。

代扣的城建税、教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应向地税申报缴纳。

当然,随着今年国地税的合并,以后申报缴纳税款会更加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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