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吉明】建筑企业应做好税率调整临界点风险应对工作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该文件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从2018年5月1日起,建筑业税率将由11%降为10%;材料及设备采购、设备租赁税率将从17%降为16%,在税率执行临界期,建筑企业既要注意保护公司利益,同时要防范好涉税风险:

一、做好进项发票取得工作

(一)对于向供应商采购的设备或材料,如果已支付款项未取得发票,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取得17%的增值税抵扣发票。按照合同约定需要在4月30日前支付款项尚未支付的,也应争取在2018年4月30日前取得17%的增值税抵扣发票。

对于向分包商分包的工程,如果已支付款项未取得发票的,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取得11%的增值税抵扣发票。按照合同约定需要在4月30日前支付款项尚未支付的,应争取在2018年4月30日前取得11%的增值税抵扣发票。

二、做好销项发票开具及风险防范工作

(一)注意开具发票时点。对于对外承包的工程,在2018年4月30日前如果没有收到价款或未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限,不应在4月30日前开具11%的销项税的发票,否则多缴1%的销项税。

(二)注意防范临界期发票开具方面的风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时开具发票”。基于此规定,为了防范涉税风险,应认识到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时间点有两种:一是纳税义务人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即使没有收到款项也必须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二是纳税义务人在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即使收到款项也不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建筑企业应对照此两点进行发票开具审核,审核时点一是实际收款时点,二是合同约定收款时点,对于合同约定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收款实际未收款的,也应按11%的税率申报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而不应仅仅以收款时点做为适用调整还是调整后税率的唯一依据。

三、做好合同涉税条款的修订

因2018年5月1日建筑劳务的税率、设备及材料采购的税率均降低1%,原分包合同的价税合计金额也会降低,因此应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分包合同总金额,防止向分包供应商多付价款。同时对于新签订的合同 ,合同条款中应按新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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