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文涛】自开和代开的发票上究竟如何加盖印章,特别是后面这两种情形

自开和代开的发票上究竟如何加盖印章,特别是后面这两种情形

原创 2018-02-23 段文涛 税海涛声

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联(抵扣联)加盖(加印)发票专用章。而税务机关(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以及税务机关批准的代开发票单位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如何加盖印章的情况则比较复杂。

1. 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2. 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应在国税机关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国税机关为其他个人代开(目前仅限为个人代理人、证券经纪人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的备注栏上,应加盖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3. 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含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地税机关代开的上述发票由代开部门在所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备注栏上,加盖地税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4. 自2018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会员),通过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试点企业)承接的运输业务,可以由该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也可以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代开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在此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中,只能由代开发票的试点企业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备注栏加盖试点企业发票专用章

在此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关于为其他个人(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印章问题

“其他个人”究竟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在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以前,是不存在可以为其他个人(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的。

在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以后,先是解决了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出租不动产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明确可以在依法缴纳税款后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而在国税机关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中,仅仅限于由相关企业代证券经纪人、非个体工商户的保险业等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如果仅机械的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的条款执行,很显然,国税机关为证券经纪人、非个体工商户的保险业等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的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纳税人的数个、数十个乃至成百上千个证券经纪人、非个体工商户的保险业等个人代理人是无法在一张发票上同时加盖自己的“发票专用章”的,且这些自然人(其他个人)纳税人也无法刻制“发票专用章”,势必将出现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无印章可盖的局面。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中对此补充明确,“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据此,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为其他个人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联、抵扣联的备注栏上相应加盖税务机关的代开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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