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税”反转】转载:赛龙代小权终审无罪释放,重燃创业之心|钛媒体独家

来源:钛媒体,作者:李非凡
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206245534942093

如下部分内容摘自作者文章,小编批注部分已作提示:


2018年2月11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二审开庭,审理共青城赛龙公司逃税一案。共青城赛龙公司法人代表代小权作为被告出庭。在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后,当值法官宣判,共青城赛龙公司及其法人代表代小权均被判无罪,代小权也予以当庭释放。


如下图摘自江西九江中院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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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0日,钛媒体首发分析师文章《创始人离奇被捕,深圳赛龙突然死亡之谜》(下文简称“赛龙突死之谜”,详细阐述并解析了一家明星科技创业企业,一位明星海归技术创业者,如何在地方被极个别官员强要股权,意图强行侵占公司资产及管理控制权的过程,导致创业者代小权莫名“被捕”,并深度剖析了在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中,共青城赛龙公司及代小权逃税罪名成立的重重疑点。

上述钛媒体文章也还原了共青城赛龙从名噪一时到瞬间陨落的全过程。研究探讨地方民营企业与科技创业者经营的商业环境与土壤问题。

2017年1月24日,共青城检察院以共青城赛龙逃税339万元罪名将赛龙和其法人代表代小权起诉。于江西共青城法院审理的一审中,控辩双方争执的主要焦点有三个;1、共青城赛龙339万逃税案是否成立。2、隐秘腾挪的税收“调库”算什么?3、赛龙是否是“出口企业”,是否欠钱?

2015年1月17日,代小权在深圳被几名共青城公安直接塞入汽车,实施异地抓捕,罪名为“高管逃税”。而依据当初落户共青城时赛龙公司与共青城政府签署的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赛龙高管人员两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逮捕毫无依据。代小权被抓捕后,这个罪名却没有进入法律起诉程序,被不了了之。更蹊跷的是代小权没有关进看守所,而是被调往另外的地方监视居住。从此代小权被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一直没有解除过。

【第三只眼:这个“免征”显然并不是投资合同或地方政府有权利(权力)所决定的,仅仅是地方的财政返还或奖励来解决才是,但这也是有风险的,有可能也不予被认可】

自2014年2月代小权被非法拘禁,到当年4月代小权被迫签署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后被放出。2015年1月,因涉嫌个人逃税,被刑事拘留,并于次日改为监视居住。

自此之后,即便毫无“逃税”证据,今天之前,代小权始终没获得过自由,至今受到人身限制已三年之久,在此期间,赛龙也受到了很多经营限制,民诉纠纷不断。

“这次无罪宣判结果的时候眼泪快出来了。他们真的是在依法办事。”庭审结束后,代小权第一时间接受了钛媒体的独家采访。

代小权对钛媒体说,这个事情江西省政府非常重视。调查过程中因为案件繁杂,虽然有很多反复,但二审期间二审法院没有负面干预,都是依据事实和证据在办案。

据钛媒体了解,在今天上午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对赛龙公司税收抵免扣仍有争议。九江中院邀请了江西省国税进出口处主任科员作为税法专家进行专业解释。庭审上,该专家认为,赛龙公司1.2亿始终未曾拿到的政府应退税款(钛媒体之前关于“赛龙突死”一文做过详细报道),应当计算入已纳税额。就此,奠定了整个无罪判决的基础。

【关于此内容,财税圈的解读可能是一种理论的分析,并未深入了解案情及报道的前述内容,小编关注到之前作者的文章中,一审在提出时已对此有过描述,只是当时未得到认定,现在得到了认定】

下面的资料即是摘自其《创始人离奇被捕,深圳赛龙突然死亡之谜》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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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原文中的内容:地方政府“调库”的资金究竟算不算共青城赛龙公司的实际纳税款。一直以来,为鼓励民企出口创汇。依据出口额所缴纳的税款,国家税务总局有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依据国家该政策,2010年至2011年,共青城赛龙巨大的创汇额度应获得出口退税额1.2亿元,该资金在共青城税务局的账上迟迟不退还给赛龙公司,一定程度截断了企业现金流。在赛龙公司反复追要下,税务局答复是:我们今年要完成任务,暂时这些钱先放在税务局账上。这些应退还的出口退税资金就作为赛龙公司以后的预支税款。

一是,这个“应退税款”是出口退税款,这个大家是认可的,是要给企业的,而如果进行了预交税款,那就形成了税收金额,尽管没有形成应税义务,但是纳税额是不是形成了?至少填的统计表中要填写这个金额吧,不会顺着应纳税额填写,所以这个理解因为财税人士没有充分了解,只能顺着理论分析:出口退税算不算应纳税额,这个逻辑对不对的问题,得到的结论是不对的,其实我们了解了这个,就知道事出有因了。

二是,我们国家的这个“免、抵、退”,本身就是逻辑有点“那个”,且先来看看江苏的一个理论性的资料:《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经审批的免抵税额属于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批复》(苏国税函(2005)309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经审批的免抵税额是否视同应纳增值税的请示》(通国税发[2005]30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二条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经国税机关主管进出口税收管理的部门批准的应抵税额,实际是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由于实行“免抵退”方法而抵顶的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应属于生产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

下面小编摘录一个网上的大家看得到的案例:

ABC公司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公司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5 000 000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0 000元(假设外销产品进项税额为77万元、内销产品进项税额为8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1 500 000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 4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则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外购材料时:
借:原材料 
    5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 000
贷:银行存款          5850 000
②外销产品时:
借:应收账款 
         24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 000 000
③内销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 
       1 75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 000
④月末,计算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的税额:
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17%-15%)=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80 000

【第三只眼:在这儿以出口货物FOB价格来算不予抵扣的税额,本身没有逻辑的分析,这是销售额啊,但这样转出多相对,也是对国家有利的操作】
⑤计算当期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当期内销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内销产品进项税额=25.5-8=17.5(万元)
因为,外销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77-48=29(万元),大于本月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7.5万元,所以,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为17.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7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75 000
⑥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当期外销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的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77-48-17.5=11.5(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           11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15 000
⑦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5 000
贷:其他应收款 
      115 000

【在上面的数据中,是将进项分开内销与外销来算的,现实当中是合一起算总进项抵扣后看与出口退税的比较29,即25.5-8-29=-11.5,是负数,所以要退税,再比较29,这是总的应退税额的限额值,理论上29被内销吃了,余下的11.5办理退税。上面的17.5算为内销的应纳税额来计算当然没有问题,这是大家分析来分析去的观点,这儿的11.5是什么东西呢?为什么不是税额国家还要退给我呢,从结果来看,退税了,相当于没有纳税,但是增值税上你们也说了,购入的货物价格中是包括进项税额的,我都算是纳入完成了国家的税款吧,从这点看,增值税也可以更大的延伸的。但从小编结合资料看,这个案例说明的是退的这个“11.5”被用作预缴税款了,这是另一个事啊,小编认为并非理论上来讨论抵减这个数据算入应纳税额,尽管这个也是可以说的,有理论支持的】

在钛媒体最早“赛龙突死之谜”文章出来后,外界还传出了非常多的所谓“反转”传言,共青城个别当地原官员甚至指代小权案发因黑社会纠纷,代小权拿资产用到加拿大买房等,为限制资产转移才导致逃税案发。

其余内容略,具体请查阅原文链接,税务分析内容仅供参照,其余内容不代表本网站及小编的观点。

(本文独家首发钛媒体,作者/李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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