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尺冰】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是什么,它有多重要,你知道吗?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是什么,它有多重要,你知道吗?(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原创 2018-02-06 杨春根 朱长胜 三尺冰

俗话说,龙生九子,子子不同。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总额,也是如此,包括了9种不同属性的收入类型。企业所得税上为什么要明确收入总额概念?为什么要重视所得税收入总额口径?二问连发,容我一一道来。

《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九种形式。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不是在会计的基础上调整出来的么,为什么还要制定收入的确认范围呢?理由有二,第一,《企业所得税法》是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表述必须是确定的、清晰地,总不能这么规定吧:本法所指收入详见会计核算上的收入,具体调整事项参照本法规定。第二,税法出于自身的考虑,为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需要对每种类型的收入加以明确,以纠正会计核算的主观性。

再来看一下《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到底是怎么回事。这个收入总额不仅明确了企业取得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还明确了各种收入的来源,在列明8种收入来源基础上,又添了一个兜底条款:其他收入,可谓全面覆盖、一网打尽。需要明确的是,同一项业务,按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和按税法确认的收入,两者口径和金额基本一致。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业务,收入确认会有财税差异。比如,《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财产转让收入,包括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这里的收入是个总流入的概念,区别会计准则仅对财产转让的净所得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或者投资收益。

为什么要重视《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概念?因为它不仅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起点,还是判断纳税人能否享受优惠的重要指标。许多现行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都强调:本文件中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比如,核定征收企业税额计算、高新技术企业计算高新产品占收入比例、软件企业优惠享受、加速折旧企业所属行业判断、研发费加计扣除行业判断、西部大开发优惠行业判断等等。举个简单例子,某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会计收入总额为400万元(全部为企业所得税征税收入,无免税收入),当年发生的业务中包括一笔股权转让,转让收入300万元,该股权投资成本为300万元。您认为,该企业应该申报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是400万元×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还是700万元×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答案参见《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7号)第二条规定。

大力税手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7号: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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