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骏哥资管产品增值税问答01-07

骏哥资管产品增值税问答07

原创 2018-02-05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问题】 (七)对于资管产品投资人而言,如资管合同中的第三方担保、回购承诺,资管产品的优先、劣后分级设定是否影响对投资人纳税义务的判定?

中国财税浪子:这个提问很可能就混淆了我们所说的两个层面的保本。一般来说,第三方担保、回购承诺通常发生在资管产品的运营环节,并不意味着资管计划对委托人(投资者)层面直接承诺保本。优先级、劣后级也只是资管产品取得收益后,对不同层级投资者的分配次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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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广发证券作为管理人的《吉林城建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约定: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为专项计划在支付完毕专项计划相关费用及全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分配资金后再进行分配;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各初始核算日,项目回购方当期划入专项计划专用账户的资金少于《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款金额时,吉林城建承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消的差额补足义务。 吉林城建不得因履行差额补足义务而向管理人追偿,也不得向专项计划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追偿。

骏哥资管产品增值税问答06

原创 2018-02-05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问题】(六)在判定合同是否保本时,是只看合同中是否有保本字眼即可判定,还是需要根据资管产品具体的运营方式决定?

中国财税浪子:如果明确承诺保本,按照保本处理;如果明确承诺不保本,按照不保本处理。如果合同未明确的,按照合同的具体条款确定。比如,在上市公司通策医疗《财通证券资管通策医疗1号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中,管理人声明不接受委托人、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口头承诺或与委托人、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第三方私下签订补充协议等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管理人对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风险或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管理人未向委托人宣传或介绍的任何投资收益预期。这已经说明管理人对委托人不承诺保本。需要注意的是,切记不要将资管产品运营环节保本与否、投资者投资层面保本与否混为一谈。

骏哥资管产品增值税问答05

原创 2018-02-04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问题】(五)有的资管产品没有有效期,但是可以随时赎回,赎回时是否可视为持有到期?不按转让金融商品征税?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到期日,但是规定了终止条件,在满足终止条件的情况下强制赎回,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视为持有至到期?

中国财税浪子:这个问题已经多次讨论。建议财政部 税务总局尽快明确这个问题。目前普遍的理解是,如果资管产品为开放型,没有明确的到期期限,但是投资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赎回,赎回后相应份额也注销,这种情况下等同于持有至到期。在持有至到期的情况下,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但是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等于不缴纳增值税,还要进一步依据投资者投资于资管产品层面,资管产品(受托人)是否对其承诺保本,如果不承诺保本,投资者赎回取得的收益属于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如果属于保本收益,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骏哥资管产品增值税问答04

原创 2018-02-04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问题】(四)QDII等机构通过资管产品投资境外资产,资管产品运营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中国财税浪子:QDII就是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允许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 QDII投资于境外的股票和债券,符合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的定义,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可以结合其发行的产品和管理人主体来判断其是否适用简易计税。

根据中国证监会令第46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集合计划等方式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不看看出,取得QDII资格的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发行资管产品(基金、集合计划)在境内像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投资于境外资本市场。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就是财税【2017】56号文所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和集合计划都是财税【2017】56号文列举的资管产品。

骏哥资管产品增值税问答03

原创 2018-02-03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问题】(三)保险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连险产品等是否属于资管产品范围?能否享受按照3%简易征收的待遇?

中国财税浪子:就像原来没有明确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的时候,大家都不纳税一样。现在好容易有了政策,有的产品可能却无法适用了。

按照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由于56号文列举的管理人和资管产品,都没有涉及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等,按照目前税务机关的普遍态度都是不予认可。除了养老保险公司,其他保险公司都没有被列入管理人范畴,事实上保险公司的并不区分某某保险资金来源,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的税都是和其他保险资金一起纳税的,暂时不会受到资管政策的影响。两项年金计划虽然没在列举范围内,其实其运作方式与资管产品类似。如果上述产品一律不适用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不允许适用简易计税会有两种可能:一是恢复到原先政策不明的时代,无人来缴纳增值税;二是视同管理人的自营产品按照一般计税。后一类观点还有问题,如果你都不认可其属于资管产品和管理人,有何政策依据要求其非得由管理人来缴纳增值税呢?

骏哥资管产品增值税问答02

原创 2018-02-02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问题】(二)如果银行发行了一个理财产品,该行将自客户募集的资金交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这种情况下,资管产品的纳税人为该银行还是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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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税浪子:这还是一个嵌套式的资管产品架构。基本分析方式同问题(一)。只要你能牢牢把握好财税【2016】140号文和财税【2017】56号文反复强调的基本原则: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这个问题就一定不复杂。无论有多少层嵌套,这是一个万变不离其宗的基本判断。当然。嵌套中每一个环节的委托行为,其属性如何判断也是一个关键问题。最怕的是区分不了委托阶段和运营阶段这两个阶段,眉毛胡子一把抓,这是肯定无法得出正确的结论的。赵国庆老师早就说过,一句话改变一个行业,你一定要反复体会140号文的第四条,尽管十分简单的一句话,但是玄机就在其中。

骏哥资管产品增值税问答01

原创 2018-02-02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问题】(一)如果一基金公司发行了一个资产管理计划,用其向客户募集的资金,购买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这种情况下,资管产品的纳税人为基金公司还是发行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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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税浪子:这是一个嵌套式的资管产品架构。客户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再投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投资于资管计划,资管计划通常不允许承诺保本和保证收益,客户从资管计划分配的收益属于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如果确实通过抽屉协议等暗示或者明示方式承诺保本的,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个层面的纳税人是客户,不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资管计划投资于理财产品环节,还是按照理财产品是否对委托方(资管计划)承诺保本处理,如果资管计划所投系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资管计划在运营环节取得保本收益,由资管计划管理人基金公司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所投系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属于资管计划在运营环节取得非保本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

在理财产品这个层面,还要看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在运营环节进一步发生了什么样的投资行为,这个行为是应税行为还是非税行为,是提供贷款服务还是金融商品转让,是否可以适用税收优惠。比如,假设在理财产品这个层面,银行将募集的理财产品投放给非金融企业固定收益类项目,取得利息收入,则由理财产品管理人也就是银行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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