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8 印花税的缴纳地,机构地还是签订地,到月球签订合同是不是可以避税

印花税有没有签订地纳税,或者是在机构所在地纳税,两个有没有清楚的界限,这个奇怪的问题,还真有时难倒英雄汉。

昨天与俺们的同行兄交流,合同的印花税,缴纳地是在机构所在地,还是签订地呢(这是特指不在一地的情形),这有没有一个判断的标准,很多神的回复,估计会彻底让纳税人感觉少交了应交的税,而税务机关是漏征了许多的税,小编也是感觉后背发凉。

小编查阅了挺多的网上资料,包括税务机关与中介机构的,其中有一个,未知来源是否属实,摘录如下:

问:一家江苏企业准备收购一家山东企业,在山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的纳税地点在山东还是江苏?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因此,应税凭证签订时应当在签订地完税

来自: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看来江苏地税还挺大方的,让企业去山东缴纳印花税,不差钱啊。在小编看来,这是对于文件规定的误解。为何:

首先我们的印花税,确实没有说纳税地点的问题,而且是不是真有必要呢,也不好一下子定下来。于是我们就理解“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好啊,签订合同,有时是一方签字,寄给对方,这时算在哪儿签的,有的哥说了,在双方或多方完成最后签字时为纳税地(比如是通过邮寄方式,一方盖章,寄到对方签字,对方盖章后生效,这算在这儿签订地),我都没有到那儿,还要去那缴税,是骑车还是坐车,还是邮寄,给谁交?这些估计一会半会整不出来结果。如果张三与李四,都是北京的大公司,现在准备签一个合同,相约去深圳,酒正浓之时,说签字吧,于是两位老大拿出笔、章,当场OK了。这时,高大上的税务顾问来了,NONO,不要不要,你们两个,快快拿出印花税票,不够贴,马上打110找当地税务局办税人员,去盖章去,绝对不能拖到tomorrow

可是,要是人家不签合同呢,这时的纳税地,是不就没有上述的争议了呢。哥俩好,口头就约定成交了,那只有此时能否能回机构所在地缴纳呢?

第三只眼的理解

小编理解,在签约地交,无规定,不现实,理论化,一是,如果是买印花的,那可以到当地买,这里还不能从家里带,二是如果大额的,去税务局缴纳,没有户头,零星税源缴纳。当然有的同志说,去境外签,人家不收,避税不,这个我们的印花税倒规定的清楚,在国内使用时贴花,这不说签约地了。

还有,签约地的问题,谁去考证,你说去广东签的,实际是在深圳签的,税务同志必须上知天文下知地理才能理解清楚征管不是。根本也无从实现可量化的征管手段。当然,有一些当地的税务机关有手段,如建安异地施工,你要开具当地的发票(这个有规定),那我当地必须要印花税在前,这是逼的没有办法,缴吧。还有上面的股权转让,如果被转让公司所在地要求,办理变更,我必须征印花税,这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一种追求,很难有依据,你说我是在广东某某会馆签的,不是在这里哈,这不又打架了。

所以小编认为,各地税务局就关注当地的机构单位的印花税吧,不要去追求税法理解的高大上了,至于规定的“立据时”,只能说不合时宜,形势急迫,签订了就快快去交呗,不然是不是我们的合同等印花税,大家基本上都是非常明显的在违规着呢。还有的地方实行的是收入额核定,那合同要是在外地签订的,那不打架、纳税人双重征税才怪。

理想总是很丰满,现实总是很骨感,珍惜当下,做点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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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的印花税条例和细则,真得大修了,看来还是印花税不重要啊,快30年了都没进过修理厂。很多东西已经不合时宜了,纳税人无法可依,遇到问题咨询谁都不管,可是征管时确可能都征税,问依法律法规哪条哪款啊,对方答,是我们局长说的,不服问局长去。这不明摆着耍赖吗?都啥时候了,还有这样的神回复。总之一个问题,就是法律规定不完善,得修订了,难道总局不清楚吗?以后到总局上班前必须在企业工作十年,就知道了。
7年前
1988年的印花税条例和细则,真得大修了,看来还是印花税不重要啊,快30年了都没进过修理厂。很多东西已经不合时宜了,纳税人无法可依,遇到问题咨询谁都不管,可是征管时确可能都征税,问依法律法规哪条哪款啊,对方答,是我们局长说的,不服问局长去。这不明摆着耍赖吗?都啥时候了,还有这样的神回复。总之一个问题,就是法律规定不完善,得修订了,难道总局不清楚吗?以后到总局上班前必须在企业工作十年,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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