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地税】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及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在印花税征收上有何具体规定? 2016.9.6

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及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在印花税征收上有何具体规定?

  发布日期 2016年09月06日  有效 http://12366.sc-l-tax.gov.cn:7007/nsfwpt/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12900306&ly=qw

一、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规定:“二、关于印花税问题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4‰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下同)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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