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口径:【海南国税】12366汇编(2017年11月份)(一) 2017.11.15

地区口径:【海南国税】12366汇编(201711月份)(一) 2017.11.15

来源: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日期:2017-11-15

一、出租电梯的广告位,应按什么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广告设计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设计不属于广告服务,属于设计服务,因此广告设计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自然人委托房屋中介公司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能否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三条规定:“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应如何进行外币折算,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明年继续执行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201811日至202012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信息来源:http://www.hitax.gov.cn/gzcy_2_7/15969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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