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口径:【福建国税】2017年9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 2017.11.09

地区口径:【福建国税】2017年9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 2017.11.09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09日   来源: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附件1《实名办税涉税事项》中的规定:“发票业务包括发票代开、作废等。”

因此,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实名办税涉税事项。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规定:“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

(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本规定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

因此,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 

3.2017年9月30日起,纳税人外出经营是否需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规定:“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因此,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4.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规定:“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

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5.推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后,之前已经开具的外管证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规定:“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因此,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的外管证可以继续使用。 

6.现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是否还有180天的有效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规定:“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本规定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7号)执行。”

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外管证仍有180天的的固定有效期(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按合同期限开具外管证的除外),未办理外管证的,按上述文件规定,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7.纳税人有报告哪些涉税信息的义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规定:“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您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您有义务就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您的欠税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我们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您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您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您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我们报告。”

8.纳税人是否有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规定:“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您即使在纳税期间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9.个体工商户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答:一、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二、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因此,个体工商户无法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建账管理时,需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10.完税证明能否跨省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规定:“二、通办范围全国通办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异地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涉税事项范围确定为4类15项(具体事项见附件):……

4.证明办理类。具体包括完税证明开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因此,跨省经营的企业完税证明开具在全国通办的范围内,可以跨省开具。 

11.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如何管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因此,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按上述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12.我公司从事拆解废旧船舶并将拆下的钢铁销售给下游企业,能否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拆解报废船舶并销售废旧钢铁,若钢铁符合《废钢铁》(GB422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且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符合财税〔2015〕78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5的相关要求,可以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3.企业安置退伍士兵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是否要求已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规定:“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企业安置退伍士兵,只需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享受上述增值税税收优惠,并未要求须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之后才能享受。

14.纳税人提供生活垃圾处理,可以享受哪些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垃圾处理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等垃圾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因此,若纳税人从事财税〔2015〕78号附件中规定的垃圾处理业务,并同时符合财税〔2015〕78号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适用增值税70%的即征即退政策。

15.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经停国内多个港口卸货,是否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

因此,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经停国内多个港口卸货,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16.一般纳税人销售蒸汽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四条规定:“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因此,蒸汽属于热水注释范围,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

17. 一般纳税人物业公司对商户按平方米收取空调使用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 五、冷气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因此,一般纳税人按平方米收取空调使用费,应按销售冷气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1%。

18.一般纳税人销售的皮蛋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附件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规定:“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二、动物类……(二)畜牧产品……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皮蛋属于初级农产品,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

19.一般纳税人销售炒制坚果的增值税税率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文件附件1第一条明确: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植物类……(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炒制坚果的增值税税率是17%。

20.一般纳税人销售胡椒粉、辣椒粉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胡椒粉、辣椒粉不属于农产品征收范围,增值税税率为17%。 

21.茶皂素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七)款规定:“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茶皂素是由茶树种子中提取出来的一类糖苷化合物,为天然表面活性剂,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初级农产品范围。

22.个人销售自己绘制的画作,是否属于转让著作权,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因此,销售画作不属于转让著作权,属于有形动产,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3.一般纳税人公司将尿素兑水做成专用于汽车使用的尿素液,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化肥的范围包括:

(一)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尿素兑水做成专用于汽车的尿素液不属于化肥征收范围,应按销售货物征税,适用税率为17%。

24.一般纳税人修理大型客轮内的电梯,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因此,大型客轮内的电梯不属于建筑物、构筑物的组成部分或配套设施,应按货物修理修配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 

25.一般纳税人企业出租光纤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因此,光纤设备不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02、03”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代码为69的“通讯线路设备”,出租光纤设备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征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 

26.一般纳税人发标企业收取投标企业的招标报名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因此,发标企业收取的招标报名费应按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27.电商平台上的商家向客户赠送电子现金红包,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赠送电子现金红包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8.纳税人提供外墙体绘画服务应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四)建筑服务。……4.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因此,纳税人提供外墙体绘画服务属于装饰服务。

29.我公司向加盟商收取的品牌加盟费和材料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你公司向加盟商收取的品牌加盟费和材料费,应分别按照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30.业主以老带新介绍他人购买房产,取得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奖金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六)现代服务。……(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业主取得该笔奖金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31.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技术服务费,同时承担的境外技术人员在境内期间的差旅费等费用,是否需要一并计入技术服务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因此,境内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就其向境外企业支付的全部费用,包含技术服务费及境外技术人员在境内期间的差旅费等,一并代扣代缴增值税。

32.一般纳税人提供活动策划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活动策划应按照文化创意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

33.我公司从事为货物称重过磅,应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等业务活动。   

因此,为货物过磅应按货运客运场站服务缴纳增值税。 

34.培训学校收取费用组织学员参加奥数比赛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七)生活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因此,上述业务应按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 

35.境外企业在美国为境内企业提供设备测试服务,检测报告需要寄回境内使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第十三条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设备检测服务发生在美国,由于检测报告需要寄回国内使用,该检测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36.艺人经纪公司为旗下的艺人收取产品代言费和参加晚会表演的出场费,应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六)现代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七)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因此,提供产品代言按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参加表演按文化服务缴纳增值税。

37.我公司制作PPT课件进行销售应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因此,你公司制作PPT课件进行销售,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中的著作权缴纳增值税。 

38.我公司举办电子竞技赛事应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因此,电子竞技属于体育比赛,上述业务应按照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39.我公司建造厂房期间购进测绘服务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期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

4)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    

因此,测绘服务属于专业技术服务,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不需要分期抵扣。

40.我公司从批零兼营的贸易公司购买蔬菜、鲜活肉蛋取得的免税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你公司从批发、零售环节购买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取得的免税发票,不能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41.物业公司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小区修缮,取得建筑服务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用于进项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另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因此,上述业务物业公司系受托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对共用部分进行维修,不属于其购进的建筑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 

42.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失控发票,需要在什么时间做进项转出?

答: 已经申报抵扣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在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进项转出截止日期的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43.企业发生火灾,将受损设备以低价出售,税务机关是否会重新核定其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因此,企业因为火灾降低价格,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税务机关不需要重新核定销售额。

44.我公司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地点和机构地点都在同一城区内,收取的预收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因此,你公司上述业务需要按以上规定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45.增值税汇总申报的企业,分支机构在汇总申报前有期末留抵额的应如何申报增值税?

答:一、实行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分支机构执行汇总核算前形成的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简称‘汇总前留抵税额’)统一汇总至总机构计算分配。

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总分支机构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总分支机构当期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总分支机构上期留抵税额。

二、各分支机构将汇总核算前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列资料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至总机构,总机构根据各分支机构传递的申报表,计算汇总前留抵税额,并填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留抵税额汇总表》(详见附件下载)。

46.一般纳税人提供同城餐饮配送服务,是否可以按收派服务申请简易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交通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同城餐饮配送服务属于收派服务,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46.为房地产企业提供桩基检测服务,是否需要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开具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税源管理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规定:“二、项目建设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项目建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按照以下要求规范开具:在“商品和服务名称”栏注明建筑服务名称(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填写许可证上所载的工程名称,无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为前缀加上对应的服务内容,如“***绿化工程”),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项目名称一致)。”

因此,提供检测服务不属于项目建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不需要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开具。

47.我司与一家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该公司是否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收款并开具发票?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6号令)的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总公司提供的招标代理服务,委托分公司开具发票和收取款项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应由实际提供服务方收取款项并在确认收入时开具发票。

48.纳税人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清单是否必须从税控系统打印?

答:根据福建省货劳处《16号公告增值税发票开具政策宣传稿》的规定:“十、纳税人如何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一)纳税人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应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清单作为发票的组成部分,原则上纳税人选择编码应具体到总局最新编码表的最细分级编码。……”

因此,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清单作为发票的组成部分。

49.因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业主依据合同从工程款中扣除了部分款项,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总额还是扣减后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施工单位应按照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开具增值税发票。

50.网络游戏公司销售用于可购买虚拟道具的游戏点卡,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规定:“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因此,销售游戏点卡属于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可以开具税收编码为601的“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51.汇总纳税的批发零售业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使用其总机构的发票进行开具?

答:《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9号)的规定:“

七、实行汇总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上级分支机构或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因此,汇总纳税的批发零售业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统一领取的发票进行开具。

52.税收分类编码选择有误是否需要更正,若不更正是否会被国税机关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税收分类编码选择有误需要进行更正,逾期不更正的,视为恶意选择编码情况的情形之一。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

53.如何查询《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真伪?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第四条规定:“《行程单》打印系统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也可自行开发本公司《行程单》打印系统,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审验合格后使用。开发单位负责系统运行维护与技术支持,提供查验《行程单》真伪的网站、热线电话或短信等服务。”

另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八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行程单》遗失不补。严禁虚开、伪造、倒卖《行程单》。”

因此,纳税人可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咨询查验《行程单》的真伪。

54.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被水浸泡导致票面模糊不清,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因此,发票因被水浸泡导致票面模糊不清,不属于上述可开具红字发票情形,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55.个体工商户通过中介机构出租不动产,是否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因此,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其他个人,不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开发票。

56.保险企业是否可以在支付佣金的次月为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因此,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需要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支付佣金的当月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57.个体工商户提供广告服务,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单位,提供广告服务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58.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报税上牌后丢失,是否还需要重新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因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报税上牌前丢失的,可按照国税函〔2006〕227号文件规定重新开具并办理相关手续;在报税上牌后丢失的,税法上没有相关规定,可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有效证明作为入账凭证。

59.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给台湾居民,应如何填写“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规定:“ 一、《办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分别如下:(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

因此,开具机动车发票台湾居民,“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填写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者台胞证的号码。

60.车辆购置税退税情形中,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附件4《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注明“其他原因退税”包括:“C.计税价格错误:按照新申报的计税价格重新计算应退税额。

D.厂牌型号或配置选择错误:按照新的车辆型号或配置重新计算应退税额。

E.重复缴税退税:全额退税。

F.税率选择错误:重新按照正确税率(5%或7.5%)计算应退税额。

G.误收退税:按照误收税额申请退税。

H.其他”

因此,车辆购置税退税的其他类包括上述情形。

61.二手车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丢失,应由原车主还是现车主去补办?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完税证明。

第二十五条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补办完税证明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补办:

(一)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联次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车辆合格证明补办;

(二)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

因此,二手车或者经过多手交易的车辆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应由现车主补办完税证明。

信息来源:

http://www.fj-n-tax.gov.cn/admin/vfs/fj/content/contentTemplate.jsp?CategoryId=1031058&ContentId=1165996&siteName=fj&styleName=b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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