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口径:【黑龙江国税】热线问题选编2017年第十一期 2017.11.15

地区口径:【黑龙江国税】热线问题选编2017年第十一期 2017.11.15

发布日期:2017-11-15  来源: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1、 我公司是生产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是否能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该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第一条规定,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我公司是提供住宿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有自开专票的资格,转让不动产是否也可以自开专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十条规定: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3、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行政登记才能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六条,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实的,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纸质《登记证书》或者电子证书,证书编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取得《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查确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3)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光伏发电交增值税有优惠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文件,自2016 1 1 日至2018 12 31 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5、外国驻华使馆的馆员在华购买的货物享受的最高退税金额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74号的第一条规定,使()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超过18万元人民币。

6、企业购进货物、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能否抵扣进项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7、如果发生“国家临储量的拍卖价格低于库存成本,承担国家临储量任务并直接承贷贷款的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实际收到的贷款小于库存成本”这种情形,怎么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7422号)规定:“由于部分国家临储粮的拍卖成交价格低于库存成本,承担国家临储粮任务并直接承贷贷款的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实际收到的货款小于库存成本,无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48)的规定,按库存成本金额给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鉴于以上情况,现就纳税人销售国家临储粮(含大豆,下同)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于低于库存成本销售的国家临储粮,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成交金额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高于(或等于)库存成本销售的国家临储粮,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库存成本金额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国家临储粮的成交金额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84s店提供的施救拖车服务应按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汽车维修单位提供的汽车清障、施救、牵引等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汽车维修单位同时提供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无法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9、公司收到的股息红利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对属于贷款服务的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对不属于贷款服务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10、购买转让前已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还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吗?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六条规定:“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信息来源:http://www.hl-n-tax.gov.cn/art/2017/11/15/art_57_113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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