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口径:【福建国税】2017年6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 2017.7.31

地区口径:【福建国税】2017年6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 2017.7.31

2017年07月31日

1.我公司于2017年4月成立,至今未开始营业,是否可以办理简易注销?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简易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6〕432号)规定:“一、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对象:(一)设立登记未满一年且未发生涉税事宜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因此,你公司符合简易注销的对象,可以适用简易注销。

2.到主管税务机关查询涉税事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予以受理。
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由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因此,到主管税务机关查询涉税事项需要提供上述文件规定的材料。

3.到税务机关查询涉税信息查询,是否可以要求提供纸质查询结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书面申请查询,要求税务机关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的,税务机关应当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涉税信息查询结果不作为涉税证明使用。”

因此,纳税人书面申请查询,要求税务机关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的,税务机关应当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4.纳税人查询涉税信息,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是否可以申请复核?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规定:“第十一条 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实,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
(二)原涉税信息查询结果;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供的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确认涉税信息存在错误,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更正。

因此,纳税人查询涉税信息,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供上述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5.申报财务报表时是否需要同时报送附注资料?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通告》规定:

“二、报送种类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具体种类按照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选用。……(一)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等。  (二)适用《一般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等。  (三)适用《金融企业会计准则》的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等。”

因此,申报财务报表时需要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附送会计报表附注。

6.新成立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提示法人曾任非正常户企业法人,无法办理登记,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1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因此,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前,应回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

7.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能否委托代理记账公司的人员担任?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的规定:“第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第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第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
(一)纳税申报代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收策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五)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八)其他涉税服务。
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涉税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企业可以将相关涉税业务委托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办理,上述文件中没有规定财务负责人不能由代理记账公司人员担任。

8.纳税信用级别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在什么情况下以90分起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三条的规定:“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因此,若存在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从90分起评。

9.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担任其他新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担任新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该新企业评定信用等级时将被直接判为D级。

10.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领购发票时需要预缴税款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第三十二条规定:“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因此,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1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是否要求必须是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农业生产者没有要求必须是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类型的单位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也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12.企业将自己种植的生姜清洗后切片烘干后再销售,是否可以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规定:“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企业将自己种植的生姜清洗后切片烘干后再销售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13. 邮政企业提供挂号信邮寄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第七项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 ……(二)邮政服务。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1.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因此,邮政企业提供挂号信邮寄服务免征增值税。

14.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应届毕业大学生创业,开办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规定:“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因此,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应届毕业大学生创业,开办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享受财税〔2017〕49号中关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5.企业收取的农村有线电视费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的规定:“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因此,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16.邮政报纸刊登广告是否属于邮政普遍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 第七条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因此邮政报纸刊登广告属于广告服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不得免征增值税。

17.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幼儿园除了收取保育费和教育费外,另外还有收取一笔餐费。且该餐费属于已在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的。收取的这项餐费是否包含在教育费和保养费的范围中可一并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因此,根据36号文规定和幼儿园收费管理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向社会公示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上述餐费不包括上述符合规定的教育费、保育费,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18.一般纳税人销售日本豆腐和腐竹,适用税率为多少? 

答:根据《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品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44号第一条的规定:“

一、浙江浦江保康食品厂生产的豆腐皮,从生产过程看,经过磨浆、过滤、加热、结膜、捞制、成皮、包装等工艺流程,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你市出口企业已购买的按13%税率征税的用于出口的豆腐皮,你局应要求出口企业到供货企业换开按17%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退税。”

因此,销售日本豆腐和腐竹不属于初级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的税率。

19.一般纳税人的花店外购的康乃馨使用包装纸简单包装后销售,是否属于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适用11%的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第一条第(十一)款规定:“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因此,花店使用包装纸将康乃馨包装后销售,属于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适用11%税率。

 

20.A银行与B石化公司共同开展活动,消费者使用A银行的信用卡加油满200元可享受减20的优惠,该20元由A银行支付,A银行与B石化公司结算20元优惠时,B石化公司如何开具发票给A银行?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消费者向B石化公司购买了价值200的汽油,B石化公司应以200元为销售额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给消费者。A银行作为该业务的第三方,为消费者支付20元款项,其与B石化公司之间并未发生货物销售行为,B石化公司无需开具发票给A银行。

21.一般纳税人销售以生物制品为原材料加工成的防护射像喷剂,是否可以申请简易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因此,销售以生物制品为原材料加工成的防护射像喷剂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收。

22.药店向一般纳税人企业零售的应税药品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中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药店向一般纳税人企业零售应税药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药品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不得进项抵扣。 

23.4S店、消费者、银行签订三方协议,4S先将车给消费者使用,消费者按期把款项付给银行,款项全部付清后,银行再把款项一次性付给4S店,并将汽车所有权转移给消费者,应如何确认该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因此,4S店属于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4.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酒店,现承接某公司一场会议,该会议内容包括住宿、餐饮和会议接待。会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场地使用费价格1万,LED屏会议配套使用费2万,可否合并开具“会议服务”或“会议展览服务”发票?

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因此,合同中有分别列明、单独计价的服务,应按具体服务内容开具发票,分别核算不同服务收入。

25.一般纳税人公司2014年6月开工建设的物流园项目,至2016年4月30日主体已完工,但尚未取得产权证明。现将该物流园用于出租,能否选择简易征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附件1《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规定:“二、建筑业……

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你公司出租符合上述规定的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 

26.典当服务属于应税服务中哪个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典当服务属于贷款服务。 

27. 我公司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中生产的电力产品转给用能企业,能源局给每度电0.4元补贴,从用能企业的账户一并划转给我公司,该笔补贴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中第十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电力产品转让给用能企业,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8. 一般纳税人企业应政府要求承办一场展览,在政府提供的场地上搭建展位,之后将展位出租给其他参展的商家。收取政府支付的款项和商家的展位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六)现代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5.租赁服务。……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收取的政府支付款和展位费应按照提供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29.我公司为境内企业提供商标经纪代理服务,向美国政府部门申请商标而支付的商标费是否可以差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三)销售额。……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凭证是指:(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经纪代理服务允许扣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国外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差额扣除

30.我公司为对方提供体育指导和体育场地划线,能否合并为体育服务开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规定:“一、销售服务……(七)生活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1.  文化体育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因此,体育指导和体育场地划线属于体育服务,可以合并为体育服务开票。

31.一般纳税人企业给污泥罐喷漆属于什么税目,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一、销售服务……(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4.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因此,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污泥罐属于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给污泥罐喷漆属于装饰服务,适用11%的税率。

32.一般纳税人销售碳排放的配额属于什么税目,适用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三条规定:“……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碳排放的配额属于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税率为6%。

33.我公司制作电视节目在爱奇艺播放,并向爱奇艺支付了播映费,爱奇艺根据视频的点击率再给我公司提成,我公司收到该笔提成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六)现代服务。……7.广播影视服务。……(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因此,爱奇艺收取的播映费系为你公司提供广告服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你公司收取的提成应按照广播影视节目发行服务缴纳增值税。

34.我公司为教育局举办一个征文活动,收取教育局5000元举办经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第一条第(七)项第一目的规定:“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因此,你公司收取经费举办征文活动,应按照提供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35.一家企业分立,剥离一部分业务成立一家新企业,同时原企业依然保留。原企业的期末留抵和进项能否带到新成立的企业进行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你公司设立新企业同时原企业仍存在,不符合文件规定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的情形。之前旧公司的进项留抵税额不能转移到新成立的公司进行抵扣。 

36.企业印刷内部刊物供员工阅读,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企业印刷内部刊物报纸供员工阅读系用于集体福利,相关支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7.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员工将自有车辆租赁给企业使用,取得修理费和加油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项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职工将自有汽车租赁给该企业,如果签订定期租赁合同,期间取得修理费、加油费、保险费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抵扣。

38.一般纳税人在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支付手续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进项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另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9.企业向银行贷款时支付的评估费能否进项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进项税额。……5.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企业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不得抵扣。

40.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行政机关,是否需要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暂无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1. 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是否有注明发票的序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规定:“……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发票代码及号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因此,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票面上并未注明发票序号,但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辨认顺序。 

42. 2017年7月1号开始,自印冠名发票是否必须使用税控新系统开具?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四、其他事项(一)除门票、定额发票(快递、停车场等)、客运发票、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等少数票种外,2017年7月1日后纳税人申请自印的普通发票应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优先选用电子发票。纳税人申请自印的普通发票的格式应当符合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格式要求。”

因此,自2017年7月1日起,自印冠名发票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 

43. 收购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第九条 收购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收购的货物名称,属于农业产品的,仅限于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确定。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因此,“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填写。

44. 如何申请冠名卷式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一、纳税人填写《印有本单位名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制表》(见附件),携带税务登记证件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办理时提供)等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使用冠名卷票。原则上每次申请冠名卷票数量为一年左右的使用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冠名卷票。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提出申请。”

因此,应按以上文件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冠名卷式发票。 

45.纳税人每月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次用量的次数可以是多少次?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17〕200号)第三条规定:“三、增值税发票数量核定调整……(4)纳税人每月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次用量的次数一般不超过1次。”

因此,纳税人每月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次用量的次数一般不超过1次。 

46.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多可以领多少份?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17〕200号):“一、增值税发票核定……(2)初次核定每次发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不超过25份;初次核定每次发放的单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不超过50份,其中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般不超过100份。初次核定超出上述份数的,按‘增值税发票数量核定调整’执行。实行电子信息验旧供新,每月最高购票数量可确认为‘9999’或‘99999’。

 因此,初次核定每次发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不超过25份。

47.纳税人每次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份数可以增加多少份?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17〕200号)第三条规定:“三、增值税发票数量核定调整……(2)未收到有关系统或部门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信用等级分别按以下类别调整核定增值税发票最高次用量,即时办理。

①A级纳税人可在上一次核定的次供应量的3倍内核定;

②B级纳税人可在上一次核定的次供应量的2倍内核定;

③C级纳税人和未定级纳税人可在上一次核定的次供应量的1.5倍内核定;

④D级纳税人调整核定次供应量,最高不超过25份。”

因此,纳税人每次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份数可以参照以上文件确定。 

48.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超过2万元的应如何处理?

答:《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第九条 收购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六)按销售方逐笔开具,当日同一销售方可汇总开具,不得按多个销售方汇总开具;单笔收购金额5千元或当月累计收购金额2万元以上的,应将销售方身份证影印件存档并列入固定收购对象名册。”

第十条规定“收购单位应按规定留存备查与收购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和记录,如:运费单据、计量记录、验收单、入库单、付款凭证等,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单笔收购金额2万元以上的,应有金融结算原始凭证和记录;属于送货上门的,应有销售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声明。”

因此,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

49.购买方为工会组织时,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购买方不属于企业的,不需要提供税号。如果是企业内设部门的,应使用企业名称、税号开具发票,可在备注栏进行备注。 

50.增值税实行汇总核算的分支机构可否自行领购发票开具?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规定:“第十四条  总分支机构分别向所属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分支机构下属营业网点统一向所属分支机构领用发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可以只确定一家分支机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总分支机构内部之间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发票,统一使用《内部调拨结算单》。《内部调拨结算单》样式由总机构印制并报其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的,应在每月征收期结束前3个工作日完成抄报税工作。”

因此,增值税实行汇总核算的分支机构可以自行领购发票开具,分支机构下属营业网点统一向所属分支机构领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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