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口径:【福建国税】2017年7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 2017.9.19(上)

地区口径:【福建国税】2017年7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 2017.9.19

2017年09月19日

1.外省的建安企业在泉州有两个项目,需要开具几张外管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规定:“三、优化《外管证》办理程序

(一)《外管证》的开具

1.‘一地一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

因此,在一个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仅需开具一份外管证。

2.门诊部销售药品的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因此,若门诊部收取的药品费用属于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服务范围,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若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则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3.医疗检测机构对其他单位送来的样本提供医疗检测服务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因此,医疗检测机构对其他单位送来的样本提供医疗检测服务不属于向就医者提供的医疗检测服务,不能免征增值税。

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能否享受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规定:“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因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5.医院的涉外业务,既有在韩国、日本、新加坡当地的合作医院出诊,也有通过国内互联网向境外客户提供在线中医问诊和咨询,上述涉外业务能否享受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因此,上述涉外业务中,只有现场提供的医疗服务,才属于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其他在境内通过互联网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医疗服务,不能享受跨境服务的增值税免税优惠。

6.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因此,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不能免征增值税。

7.将房产无偿过户给子女,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因此,涉及家庭财产分割、个人无偿赠与子女不动产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8.个人销售购买两年以上的住房可以免征增值税,购买时间应如何界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因此,个人销售住房可以按照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所注明的时间判断购买是否满两年,当二者不一致时以“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9.纳税人外购树苗进行种植,是否属于农业机耕?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因此,纳税人对外购的树苗进行种植不属于为他人提供农业机耕服务,不得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0.一般纳税人外购的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后再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是否适用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因此,一般纳税人外购软件产品著作权后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不属于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不适用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如果购进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1.皂脚是否属于食用植物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规定:“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农业产品范围。

12.一般纳税人销售天然燕窝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因此,天然燕窝是动物的分泌物,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税率为11%。

13.一般纳税人销售燕麦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燕麦的增值税税率为11%。

14.一般纳税人销售盒装咸蛋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一、植物类……(二)蔬菜……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二、动物类……(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经排气密封包装的咸蛋应按17%征收增值税,除此之外销售盒装咸蛋适用税率为11%。

15. 一般纳税人销售豆腐干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豆腐皮等产品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44号)的规定:“一、浙江浦江保康食品厂生产的豆腐皮,从生产过程看,经过磨浆、过滤、加热、结膜、捞制、成皮、包装等工艺流程,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你市出口企业已购买的按13%税率征税的用于出口的豆腐皮,你局应要求出口企业到供货企业换开按17%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退税。

因此,按上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豆腐干,从生产过程看应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6. 跨境电商从国外进口商品直接销售给国内客户,货物属于直接进口交付给消费者,海关已代扣进口增值税,是否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因此,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海关代征。跨境电商向国外购买的商品直接交付给消费者,已在海关代征增值税的,不再征收增值税。

17.我公司与腾讯通合作,在腾讯通上募集公益捐款,再转给需要救助的个人,中间按捐款数额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该项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

因此,你公司通过腾讯通募集公益捐款,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按照捐款数额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18.建安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后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因此,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其他情况下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19.纳税人销售自产的钢结构件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是否必须采取简易计税方法?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因此,如提供的安装服务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的工程服务,则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0.纳税人在商场放置夹娃娃游戏机,销售游戏币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七)生活服务……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因此,夹娃娃游戏机属于上述规定的游戏机,应按娱乐服务缴纳增值税。

21.电力公司占用农民土地设立电线杆,支付给对方补偿金,并约定两年后撤掉电线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5.租赁服务。……(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因此,电力公司支付的补偿款项实际上为向农户支付的占用土地的使用费,农户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

22.银行每天盘点多出来的现金暂无存款人领取的长款业务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银行每天盘点多出来的现金暂无存款人领取的长款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3.学术报告会是否按照教育服务的税目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因此,学术报告会需要按照教育服务中的非学历教育服务征收增值税。

24. 我公司将自有房产出租给内部职工作为宿舍,收取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的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企业为聘用员工提供的不动产租赁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5.纳税人销售商品同时附送抵用券(当天不可使用),开具发票时是否应包含抵用券的金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纳税人应按销售货物以取得的价款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赠送的抵用券部分属于预付凭证,不需要开具发票。

26.我公司在报刊上刊登相关广告,因广告效果较好,额外给报社一笔奖励,该笔奖励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该笔奖励金应作为报社提供广告服务的价外费用一并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27. 建安企业纳税人允许扣除的分包款是否包含购买的货物?取得分包款发票时是否应当备注项目名称和地址?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七)建筑服务。……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因此,分包内容应是建筑服务,即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之一,取得的差额扣除凭证也应来自上述项目,外购材料取得的发票不得作为项目分包差额扣除凭证。另根据国税总局的2017年11号公告,分包方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货物部分的发票可以作为差额扣除凭证。上述增值税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

28.纳税人购买农机收到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因此,企业购买农机设备收到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11%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9.临时围挡工程取得的进项是否需要分两年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因此,如围挡属于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30.代理进口企业受托进口货物,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可以用于进项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因此,代理进口企业若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可以用于进项抵扣。

31纳税人之前使用百旺金赋的税控盘,现在更换成航天信息的金税盘,更换税控设备的费用是否可以全额抵减?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号)第三条规定规定:“ 三、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因此,纳税人因更换税控设备支付的费用,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32纳税人购入水产品进行加工销售,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其核定扣除率是多少?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3〕30号)规定:“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一)试点加工企业以购进《福建省水产品加工分类扣除标准》(附件一)、《福建省食用菌加工分类扣除标准》(附件二)、《福建省皮革加工分类扣除标准》(附件三)所列农产品为原料(以下简称‘附件所列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统一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当期允许抵扣附件所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1、投入产出法……七、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因此,适用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33汇总申报增值税的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填报的《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需要税务机关盖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第九条规定:“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预收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2),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因此,汇总申报增值税的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填报的《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需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

34.什么是二维码便捷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采用二维码便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82号)规定:

“为方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高发票开具效率和准确性,税务总局组织研发了发票助手软件,供纳税人免费选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票助手软件使用二维码技术,由纳税人自行使用。纳税人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名称等信息,发票助手软件生成该单位的二维码。销货方开具发票时,可通过识读购货方的二维码快速带出发票抬头信息,提高发票开具效率。

软件分PC版和手机版,PC版用于生成二维码,手机版具备二维码生成和识读功能。各地要将软件发布在门户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上,便于纳税人下载。”

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以上规定自愿下载发票助手软件,使用二维码便捷开票。

35.发票助手软件是否是免费的?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发票助手软件的温馨提示》规定:“为方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高发票开具效率和准确性,税务总局组织研发了发票助手软件,供纳税人免费选用。”

因此,发票助手软件供纳税人免费使用。

36.发票失控是什么原因?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的通知》(闽国税函?2008?195号)第一条规定:“失控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专用发票。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规定的失控发票采集范围、处理流程等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因纸质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毁损的专用发票,不得纳入失控发票范围。”

因此,失控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专用发票。

37.分支机构如需领用自印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是否必须由其总机构提出申请?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的规定:“一、纳税人填写《印有本单位名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制表》(见附件),携带税务登记证件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办理时提供)等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使用冠名卷票。原则上每次申请冠名卷票数量为一年左右的使用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冠名卷票。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提出申请。”

因此,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的纳税人申请自印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需要由总机构提出申请,增值税独立核算的可以自行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38.开具收购发票的单位应将哪些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收购单位应按规定留存备查与收购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和记录,如:运费单据、计量记录、验收单、入库单、付款凭证等,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单笔收购金额2万元以上的,应有金融结算原始凭证和记录;属于送货上门的,应有销售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声明。”

因此,开具收购发票的单位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留存原始凭证备查。

39.养殖专业合作社收购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是否需要开具收购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因此,农民合作社收购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自产,不需要开具收购发票。

40. 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第九条 收购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

(二)‘销售方’的‘名称’ 栏填写销售方的姓名,仅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由收购单位确认并承担责任;‘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销售方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地址、电话’栏和‘开户行及账号’栏如实填写。”

因此,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填写销售方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1.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哪一联可以作为销售方的记账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防伪措施为光变油墨防伪(详见附件1)。”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规定:“三、卷式发票的内容……(二)卷式发票打印内容和要求……

3.当需要查阅税控发票的电子存根时,可使用普通打印纸打印发票电子存根,同时打印出‘电子存根’字样。”

因此,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只有一联,如销售方需要纸质凭证可使用普通打印纸打印。

4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购来的废品,是否属于销售旧货?是否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废品不属于旧货,应按规定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3.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如商品种类较多,应如何附列清单?

答:根据福建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处2017年7月20日发布的《16号公告增值税发票开具政策宣传稿》第十点:“纳税人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应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清单作为发票的组成部分,原则上纳税人选择编码应具体到总局最新编码表的最细分级编码。应税项目与总局最新编码表无法一一匹配的,除个别项目编码项目只有二三级外,编码应至少具体到第四级;这意味着同属于最细分级编码的应税项目才能汇总开具发票。”

商品种类较多时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4.为房地产项目提供监理服务,是否需要按《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税源管理的公告》的要求规范开具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税源管理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二、项目建设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项目建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按照以下要求规范开具:在‘商品和服务名称’栏注明建筑服务名称(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填写许可证上所载的工程名称,无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为前缀加上对应的服务内容,如“***绿化工程”),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项目名称一致)。”

因此,工程监理服务属于鉴证服务,不属于建筑服务。监理服务的提供方也不属于项目建设方,不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发票。

45.纳税人购买健康保险,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果销售方办理过免税备案,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6.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为1万元,月购票量25份。本月临时发生一笔大额收入,是否可以申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购票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因此,你公司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47.我公司为某企业的企业文化制作成MV进行宣传展示,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六)现代服务。……3. 文化创意服务。……(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你公司在制作的同时提供了宣传展示服务,属于广告服务,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48.纳税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对减除支付的广告发布费是否有时限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三条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因此,上述文件并没有规定扣除的时间,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可以减除。

49.批发超豪华小汽车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二、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因此,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需要加征10%的消费税,批发环节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50.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仅针对国产车?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规定:“二、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四)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因此,享受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车辆也包括进口乘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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