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解读(音频解读):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大力税手,只唯专业解读

焦点:《中国税务报》不再“独家”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的声明了,但依据规定,还是要在报上声明的,今天我们关注的,可并不是说破除“垄断”的事,而是延伸出来的故事。

问题一:技术能力提高,废除中国税务报“独家”承揽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办理业务

发生了哪个改变:

旧规定

新规定

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92号

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必须改为“不必须”,即可以选择中国税务报,也可以选择其他地方性的报纸声明

那中国税务报是如何对于这个遗失声明进行规范的呢?

《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国税报函发[1995]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92号文《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将在《中国税务报》上统一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中国税务报》将定期在固定的版面上按一定的格式刊登专用发票“遗失声明”。
二、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按有关部门对分类广告规定,每次每条(一般不超100字)收取“挂失登报费”400元。
三、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交纳税的“挂失登报费”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各地税务机关可将“挂失登报费”和“遗失声明”一并寄(传)中国税务报社,并在汇款单上注明刊登“遗失声明”字样。
四、“遗失声明”的内容包括: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遗失声明”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五、中国税务报社在收到“遗失声明”和“挂失登报费”后,于七日内安排见报。
六、经办代收“挂失登报费”的税务机关可从每次每条400元的“挂失登报费”中坐扣80元作为代办手续费。
七、“挂失登报费”的全额发票由中国税务报社寄给代收税务机关,代收税务机关转交刊登纳税人。
八、中国税务报社的经办联系人:吕素梅。
联系电话:(010)3183022
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

那有的地方是如何细化规定的呢:

《转发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1995年8月2日·粤国税发[1995]050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国税报函发[1995]第03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粤国税发[1995]201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或遗失声明刊登工作统一由各市、县(区)发票管理分局集中办理。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一式六份,寄(传)中国税务报社和广东《南方税务导报》杂志社、省局发票管理处各一份,另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分局、企业各存一份。
三、“挂失登报费”为700元,由发票管理分局代收,其中320元寄中国税务报社,200元寄广东《南方税务导报》,余180元留给发票管理分局作为办理挂失登报的有关费用开支。“挂失登报刊费”的全额发票分别由中国税务报社(400元)和广东《南方税务导报》杂志社(300)寄给代收发票管理分局,由代收发票管理分局转交刊登纳税人。

所以对于价格方面,应该说是市场经济了,比如一些广告公司也代理这个活,在淘宝上一查,甚至还有10元的价格,这好像是一个非正式的事项了,建议价格方面,能不能明确一些,省得被不良人士作为挣钱的工具误导纳税人就不好了,本来丢失发票就是一个难受的事了。

中国税务报的登报格式是这样的:

发票类格式一
xxx省xxx某公司遗失已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1份,代码:xxxxxxxxxx,号码:xxxxxxxxx,已盖发票专用章(或未盖章)

发票类格式二
xxxx省xxxx某公司遗失xxx国家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1份,代码:xxxxxxxxxx,号码:xxxxxxxxxx,已盖发票专用章。

问题二:遗失的发票是空白的还是填开的,还是一网打尽都要声明

《发票管理办法》对其相关责任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如果单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角度来看,那无论是填开的还是空白的,都要进行遗失声明的发布。对于普通发票呢,就不是本文件所强调的在中国税务报上登报的事了,可能最多自己在当地小报上处理一下了。

对于普通发票的丢失,现实当中恐怕违规的情形还挺多的,因为啥呢,没有登报声明,没有报告税务机关啊,这个事,“必须严肃对待”,估计真要严格起来,还真不好办。

问题三:是谁去做开具专用发票的遗失声明

对于空白的专用发票丢失,那就是这个领票人去做的事,去交钱办理。那对于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了,可能是收到方的责任,是不是收到方可以去办理呢?其实这种情形收到方的税务机关如何接受这个情况呢,通常还是要开具方去办理,至于双方是谁出钱,那就对不起了,谁的责任谁就出吧!

问题四: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如果取得合规的票据,那上述发生的费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因为税务机关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法规定作出的罚款,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尽管有主观或客观的原因,那没有办法,就视为相关单位的责任,这也有时存在委屈的感觉。

问题五:我们的信息技术无法解决用遗失声明来处理的要求吗

本文件的解读是这样说的:“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全面推行,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专用发票管理日趋成熟,税务总局决定取消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原来是靠人工管理,还要在纸媒上声明,在网上自己声明一下也不认可,比如在SOHU网上声明一下,也不予认可的。那税务机关在查核不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就要翻出税务报,这是不是有点跟不上互联网+的速度呢。当然这有点广而告之的意思,也至少能吓唬一下的。当然还是在系统中,只要在向税务机关“汇报”之后,马上在系统中锁定不就比声明更管用?从1995年到现在,也是要改变一下传统的征管方式了。

未来呢,纳税人要了解的是,是不是仍要持续在报纸上进行声明呢?钱不重要,重要的是要到处找,浪费时间啊。那现在好了,电子发票试点来了,不过只是普通发票的,根本就不存在丢失的情形了,自己用A4纸打的,丢了再打一张呗,这也不能算丢啊,因为丢的不是税务机关领回的那张“纸”,所以幸福时代是不是快近了呢?不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有电子的,估计同志们还是在呼吁着呢,期待着她的出现。

原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全面推行,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专用发票管理日趋成熟,税务总局决定取消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

二、上述规定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认证标志.png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