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务】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23年5月)2023.6.6

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23年4月)

发布时间:2023-06-06 09:3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发布之前2023年已经缴纳的个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3.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后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应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五、关于无住所个人相关征管规定(一)关于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2.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个人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所得,按原有规定多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退税。”

4.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申请退税时绑定的银行卡有误,该如何处理?

答:先查看一下退税状态,然后参考以下方法:

1.显示“税务审核中”:可点击撤销退税,撤销后点击“修改银行卡”,更换银行卡后会自动进入申请退税流程,退税记录里会新增一条记录,点击新增的记录即可查看退税进度;

2.显示“国库处理中”:可以再等等,等返回最终处理结果后再更换银行卡;

3.显示“国库退库失败”:可直接点击“修改银行卡”换卡后再进行退税。

5.纳税人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上申诉,是不是就不能撤销了?

答:纳税人发起的申诉在办结前均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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