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务】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3年3月)2023.4.13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3年3月)

发布时间:2023-04-13 10:1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大] [中] [小]打印本页

1.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时能否享受减免增值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四条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

第五条规定,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5.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业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吗?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纳税人,纳入升级版推行范围后,发票使用上有何规定?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5〕111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不得再领用收购发票,纳入升级版后,可通过系统设置相关选项,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7.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开具多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能否对应多张红字发票?

答: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多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但多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一张红字信息表只能对应一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8.《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提交有误,是否可以修改或是撤销呢?

答:作废声明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加计抵减政策声明作废】模块办理,作废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根据您的实际情况选择【生产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或【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重新进入填写提交即可。

9.发票份数不够开想申请提高数量如何办理?

答:您好,请您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发票改版变量申请】,只需要填写需要变更的票种,无需变更的空着不填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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