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税务】旅馆不开发票,经举报被处罚200元

青海省税务局官网于2023年3月10日发布平安税简罚〔2023〕41号,披露某旅馆被举报未按规定向付款人提供发票,税务局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及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对纳税人处罚200元。

附:

轻微税收违法行为举报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3-03-1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轻微税收违法行为举报信息公示

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发挥涉税举报震慑作用,保障举报者的知情权,引导企业规范开展涉税事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对轻微违法行为举报信息进行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平安区税务局轻微违法举报公示表--海东市平安区**旅馆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平安税简罚〔2023〕41号

案件名称

海东市平安区**旅馆-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之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海东市平安区丰华旅馆,未按规定向付款人提供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海东市平安区**旅馆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754GWN17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荣

处罚结果

罚款200元(电子票号:36302623020000458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海东市平安区税务局

处罚日期

2023-02-20

公示时间

2023年3月9日-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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