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纳税服务平台】未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是计缴所得税

各地

口径

湖北税务

【湖北税务】未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吗?留言时间:2019-07-2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77a1e25ca744d6c8a3defc48903782b

我公司为一再生资源企业,主营废旧家电拆解业务,按国家有关政策,对废旧家电拆解按拆解数量计算给予补贴,我公司预计能够收到该项补贴,因此2018年度对预计收到的该项补贴予以计提,实际2018年度暂未收到相关政府款项,请问我公司需要就该项未实际收到的补贴计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吗?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如果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则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文件精神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当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是不包括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上交所

【上交所】会计监管动态2022年第5期 2022-11-05

问题 5【政府引资免租金的会计处理】:政府为招商引资而免除企业租金是否需要确认政府补助?

案例:J公司为药品研发企业,当地政府为加快发展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给予入驻园区企业相应免租优惠。根据J公司与政府签订的协议,政府将自建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封闭独立厂区供公司使用,同意在五年免租期内免除公司租用厂区土地及厂房租金,J公司实际也未发生支付租金或政府返还相关租金等业务。针对政府引资而给予的房产租金减免优惠,J公司是否应确认政府补助?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附录二《修订说明》,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或鼓励创业投资,将产业园区内的房产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租给企业。理论上也属于政府对企业的无偿经济支持,但没有纳入政府补助准则的范围,理由是:一方面这种支持不涉及资产的直接转移;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相关租赁成本、同时按照公允价值和实际租金的差额确认政府补助,这种做法对净利润的影响与企业按照实际租金确认相关租赁成本对净利润的影响基本一致,前一种做法还需要企业估计租金的公允价值。所以从简化实务的角度出发,通常情况下这种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政府补助不纳入政府补助准则的范围。

本案例中,J公司房产免租事项系当地政府为招商引资而给予入驻园区企业的房产租金减免优惠,根据前述规定,该免租优惠虽然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且具有无偿性,但不涉及资产的直接转移,不纳入政府补助准则的适用范围。实务中,从简化处理的角度考虑,通常不确认为政府补助,同时免租事项也不涉及损益变化事项,进而也无需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