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税费类(2022年12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3-01-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自何时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2.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涉及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在2023年1月1日以后缴纳的,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吗?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第一条规定,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3.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缴费地点是否有变化?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第三条规定,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因此,缴费人因建设项目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草地的,原则上向林地、草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此外,项目如涉及跨市县的情形,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安排有关规定执行。
4.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使用哪种票据?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第四条规定,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5.湖南省缴费人申报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税〔2022〕20号)附件一《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缴费人依照《核定告知单》或排污权交易合同,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
6.湖南省缴费人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需要退库的,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税〔2022〕20号)附件一《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7.湖南省缴费人如何申请缓缴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答: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税〔2022〕20号)附件一《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排污单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确有困难的,或政策允许缓缴的,可按管理权限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缓缴申请,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征收部门按财政有关规定办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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