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政局】访谈标题: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2021年2月26日)

访谈时间:2021年2月26日(周五)14:00-16:00

访谈嘉宾:胡越川

嘉宾简介: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胡越川。

主持人

网友刘晓静提问:请问胡老师,去年工资收入未超过12万元免于汇算清缴,今年规定有变化吗?

胡越川

今年政策没有变化。一般来讲,只要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红利,国务院专门明确对部分需补税的中低收入纳税人免除年度汇算义务,财政部、税务总局据此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公告》第二条根据94号财税公告规定,列明了无需办理2020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类型:   第一类是对部分本来应当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纳税人,免除其汇算义务。包括:纳税人综合所得年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不包括在免于汇算的情形内。   第二类是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在这两种情况下,纳税人无需退补税,或者自愿放弃退税,也就不必再办理年度汇算。

主持人

网友财务小王提问:2020年的综合所得收入在个人所得税APP里可以查得到吗?

胡越川

可以。打开个人所得税APP“我要查询”——“收入纳税明细”——“请选择纳税记录年度”——“2020”——“查询”,便可查询到本人全年收入合计和已申报税额合计。 如对数据有异议,首先应自行核实。如仍有异议,可以提起申诉,但在提交之前,请先尝试联系扣缴义务人进行核实,并确保申诉情况属实。若提交虚假申诉信息,将依法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是正常现象,无需发起异议申诉,建议先与扣缴义务人核实: 1.您的离职时间与收入纳税明细的税款所属期间隔不超过2个月的(扣缴义务人可能会在次月为您申报上月收入); 2.您与所在的单位还有未结清的收入事项,离职后扣缴义务人仍需为您发放收入并进行扣缴申报; 3.您虽然未在该单位任职,但是曾经从该单位取得所得,如讲课费、顾问费、利息、稿费、租金、中奖等收入; 4.被申诉扣缴单位变更名称; 5.被申诉扣缴单位是代为发放工资并申报的劳务派遣方。

主持人

网友吴晓君提问:我不清楚去年单位发放的年终奖金是如何报税的,汇算清缴怎么处理呢?

胡越川

单位为你发放年终奖金在预扣预缴时到底是单独申报还是并入综合所得申报,APP可以显示。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收入(比如年终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确定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当注意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2020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已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时还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可在“奖金计税方式选择”中的“全部计入综合所得计税”勾选)。这是因为对综合所得较低的纳税人,这样处理可能整体缴税更少,建议在汇算清缴时测算一下,决定是否需要合并申报。应当注意的是,2020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已并入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不得再选择单独计算纳税。

主持人

网友 孙海明提问:胡老师,我单位有人在两个单位拿工资,都发放年终奖金且都单独申报,请问汇算清缴时怎么申报?

胡越川

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进行汇算清缴。如果居民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将其年终奖金合并为一次或者选择其中一次单独申报: 1.2020年度同一单位对同一个人多次使用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办法的; 2.2020年度不同单位对同一个人分别使用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办法的。

主持人

网友周老师提问: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都包含什么内容?

胡越川

考虑到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种类很多,政策上难以将他们一一正列举,因此原则上,只要是与预防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物资,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可以享受免税的规定。

主持人

网友出纳小张提问:请问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了吗?

胡越川

年度汇算时间是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需要说明的是,为帮助纳税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通过一定方式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错峰办理,建议纳税人尽量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以免产生办税拥堵,影响办税体验。

主持人

网友 朱文娟提问:请问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可以归纳一下吗?

胡越川

需要办理2020年度汇算的情形,分为退税、补税两类。   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只要纳税人多预缴了税款,都可以依法申请退税。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主要如下:   1.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2020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另一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纳税人。依法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且年度汇算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纳税人,需要依法办理年度汇算并及时补税。实践中有一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主要如下: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等。

主持人

网友吴晓松提问:我司聘用外籍人员年初预先判定为居民身份,按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但因疫情3月初离境后一直在境外“线上”上班,公司继续发工资,预扣税款方法不变,请问该外籍人员是否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胡越川

无住所个人2020年度首次申报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已按居民个人扣缴税款,如果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该个人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主持人

网友魏书敏提问:去年除了在公司取得工资外,还有外单给的劳务费、个人独资企业的利润,这些都要汇算清缴吗?

胡越川

(1)年度汇算清缴之所以称为“年度”,是指仅限于计算并结清纳税年度的应退或者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年度,也不涉及以后年度。因此,2021年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仅需要汇总2020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 (2)年度汇算清缴的范围和内容,仅指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经营所得(比如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均不纳入综合所得计税。 (3)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清缴范围内。如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等等。

主持人

网友陶玲提问:请问为什么要进行年度汇算?如果未进行汇算清缴有什么法律后果?

胡越川

一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好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一些扣除项目,像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支出,只有年度结束,才能确切地知道全年支出金额,需要在年度汇算来补充享受扣除。   二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加准确计算纳税人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平时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形十分复杂,无论采取怎样的预扣预缴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此时两者之间就会产生“差额”,就需要通过年度汇算进行调整。在首次年度汇算后,税务机关于2020年7月和12月分两次简便优化了预扣预缴方法,不仅进一步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也使预扣预缴税额更为精准、更加接近年度应纳税额,但仍然无法完全避免“差额”的产生。比如,2020年纳税人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了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没能及时在预扣预缴阶段申报扣除,可以通过年度汇算申报享受扣除,也会涉及应纳税额的调整以消除“差额”。 应当注意是,如果纳税人属于需要补税(符合规定的免予汇算情形除外)的情形,未依法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

主持人

网友程秋月提问:请问胡老师,如果去年收入不足6万元,平时计算预缴税款时是扣除6万元的,那就不需要汇算清缴了?

胡越川

这项政策是从2021年开始实施的,所以你可能还需要汇算清缴。具体参考《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主持人

网友王经理提问:请问本公司聘用的外籍人员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吗?

胡越川

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居民个人。 所称“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无住所个人一般指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主持人

网友凯文提问:外籍人员APP“有效身份证件”填什么?

胡越川

纳税申报“有效身份证件”,是指: (一)纳税人为中国公民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为居民身份证。 (二)纳税人为华侨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 (三)纳税人为港澳居民的,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四)纳税人为台湾居民的,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五)纳税人为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个人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其他外籍个人,为有效的外国护照。

主持人

网友小平提问:胡老师,假如在办理2019年汇算清缴时应补而未补税的,会影响到2020年汇算清缴吗?

胡越川

今年,税务部门从健全制度和优化功能两个方面着手,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一是健全制度方面。首先,建立“首违不罚”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税务执法领域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的要求,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如果因为非主观故意的原因,提交的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其次,对纳税人2019年度汇算补税和2020年度汇算退税进行关联。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再依法申请办理2020年度汇算退税。通过关联纳税人2019年度的申报记录,提醒纳税人依法诚信申报办税、依法履行公民义务,可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纳税人的涉税信用记录。  二是优化功能方面。在全面梳理纳税人申报易错易漏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增加和优化了申报过程中的提示提醒,引导纳税人准确填报。比如,对于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中重复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的纳税人,将提醒其更正经营所得申报,在综合所得中依法准确享受扣除。再如,为防止纳税人误操作删除已有的年度扣缴记录造成申报错误,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关闭了“删除”功能,如果纳税人对已申报记录存在疑问,可以通过异议申诉的方式解决。又如,为防止个别纳税人通过随意填报信息再撤销退税申请的方式干扰汇算正常秩序,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设定了可撤销次数的上限,如果纳税人撤销退税申请的次数超过一定数量,系统将自动取消纳税人网络撤销权限,纳税人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事宜。

主持人

网友苏会计提问:办理年度汇算需要提交什么资料,保存多久?

胡越川

为便于后续服务和管理,纳税人及为其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办理年度汇算的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自2021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主持人

网友 janey提问:老师您好,请问新冠疫情期间捐赠,有付款微信凭证和捐赠证书,可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吗?

胡越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一般讲,通过公益组织捐赠会得到收据、证书,直接捐赠应达到接收函。我个人认为你所指实际发生的疫情相关捐赠可以扣除,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主持人

网友 都市乡巴佬提问:请老师回复一下,一个人是否可以从多处取得工资薪酬所得,同时在多处单位按工资申报个税?

胡越川

一般来说,从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从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务合同的单位取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劳动法未禁止签订两个以上劳动合同,但后续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多处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只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便可,由于只能扣除一个6万元,一般可能会补税。

主持人

用户花骨朵儿提问:财税字[1994]20号文第二条第八款:“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问该政策中外籍个人是否包括“港澳台同胞”?(我市部分区税务局认为不包括),烦请胡老师解答,谢谢。

胡越川

外籍个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但在税收法律中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都属于无住所个人,所以适用第八款之规定。

主持人

网友小支提问:2020年终奖在2021年1月发放,可否计入2020年度汇算清缴?如果可以的话,如何申报操作?

胡越川

应归属于2021年度汇算清缴。

主持人

网友 chexs提问:胡老师您好!我去年8月份退休了,10月起被另一家单位聘用,每月收到工资,我在APP中没有发现该单位支付工资和扣缴税款信息。现在我该怎么办?

胡越川

可能聘用单位未预扣预缴你的个人所得税。(1)你应当在汇算清缴时补办申报;(2)如果你继续在该单位任职,应敦促其每月按时预扣预缴申报。无论是否达到起征点,支付单位都应当全员全额预交申报。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