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政局】访谈标题: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2022年6月16日)

访谈标题: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2022年6月16日)

访谈时间:2022年6月16日(周四)14:00-16:00

访谈嘉宾:胡越川

嘉宾简介:上海市财务会计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专家胡越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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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网友朱芸芸提问:有哪些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胡越川

一般来讲,只要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及其解读,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有如下几方面: 1.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4.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这几类纳税人是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

主持人

网友珍珍提问:我孩子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需要到英国读书几年,期间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子女教育费用扣除?

胡越川

一般情况下,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原学校继续保留学生学籍,子女在国外读书期间,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主持人

网友Jenny提问:我今年新换了一个手机号,请问如何修改个人所得税APP绑定的手机号?

胡越川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后可通过【个人中心】-【安全中心】-【修改手机号码】修改自然人已绑定的手机号码。有两种验证方式,一是通过原绑定的手机号码收取验证码后重新录入新手机号码,二是通过本人银行卡及银行预留手机经过验证后重新录入新手机号码。

主持人

网友荏苒提问:有些到期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了,请老师归纳一下实务中涉及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执行期延期的政策有哪些,谢谢!

胡越川

好的。主要包括: 1.延长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执行期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年度税率表)。 2.延长中央负责人任期激励优惠执行期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执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政策。 3.延长免于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执行期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4.延长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执行期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条件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年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5.延长外籍个人优惠执行期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6.延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有关个税优惠执行期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主持人

网友ZIEEE提问:我家去年添了小宝宝,可以享受子女教育费用扣除吗?

胡越川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等有关规定,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纳税人可以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这一期限,起始时间与婴幼儿出生月份保持一致,终止时间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间无缝衔接,纳税人终止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后,可按规定接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与子女教育费用扣除标准一致。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同子女教育等其他五项专项附加扣除一样,预缴阶段就可以享受。纳税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扣除信息表》将有关信息提供给任职受雇单位后,单位就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这样在每个月预缴个税时就可以享受到减税红利。如果纳税人没来得及在婴幼儿出生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单位,也可以在年度内向单位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平时发工资的预缴环节没有扣除的,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时补充申报扣除。

主持人

网友小月亮提问:想问胡老师,我们在给外方人员办21年度个税汇算清缴退税时发现,外方人员去年来华10个月,但是在个税系统中,减除费用系统自动带出来一年60000元(5000元/月×12)改不了50000元,那这样相当于我们实际申请退税的金额多了,这样可以吗?还是减除费用的金额可以修改,我试了下好像不行。

胡越川

在境内居住超过183天的外籍人员为居民个人,按照居民个人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当年无论拿几个月工资,均可扣除60000元。

主持人

网友程冉提问:我们单位自查发现有多名员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人员信息采集有误,要如何修改呢?

胡越川

打开并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选择上方【代扣代缴】模块——点击左侧【人员信息采集】,右上角【导出】——【选中人员/全部人员】——导出成Excel文件——在导出的Excel文件中批量修改人员信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左上角【导入】——导入文件——选择刚才修改后的Excel文件导入——右上角【提交数据】——左上角【报送】——查看报送状态以及身份信息是否验证通过

主持人

网友Kakoo提问:请问个税年度汇算完成后,个人需要留存那些资料? 

胡越川

(一)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2.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3.大病医疗: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5.住房租金: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6.赡养老人: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 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   (三)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年度汇算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主持人

网友90小智提问:请问本人个人所得税APP存在任职受雇异常记录怎么办?

胡越川

主要有两种情况: 1.被入职公司确是纳税人之前就职的公司 首先确认是否和该公司有过任职关系或资金往来,该公司可能帮纳税人进行过个税代扣代缴。如果是原任职公司给纳税人做过个人信息报送,且未及时填报离职日期的。   解决办法:如果是纳税人曾经任职的单位,可在个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点击右上角【申诉】,申诉类型选择“曾经任职”,填写离职时间,点击【提交】后,申诉状态变为已处理。   情形二:纳税人从未任职于该被入职公司,身份信息涉及被该公司非法盗用 解决办法:可在个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点击右上角【申诉】,申诉类型选择“从未任职”,填写补充说明点击【提交】后,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点击申诉后,APP内相关任职受雇信息将不再显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正常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抵扣等)都不会收到影响。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主页的消息提醒反馈给纳税人,或纳税人自行通过“异议处理记录”进行查看。

主持人

网友Camila提问:我每个月都是由公司正常代扣代缴个税的,也需要做年度汇算吗?

胡越川

纳税人平时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形复杂,无论采取怎样的预扣预缴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此时两者之间就会产生“差额”,就需要通过年度汇算进行调整。   首先,我们来看,什么是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年度汇算指的是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额,减去全年的费用和扣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的过程。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其次,通过年度汇算,一是可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比如,一些扣除项目,像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支出,只有年度结束,才能确切地知道全年支出金额,需要在年度汇算来补充享受扣除。二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加准确地计算纳税人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主持人

网友何小官提问:请问什么是全年一次性奖金?为什么全年一次性奖金有两种计税方式?汇算清缴时我应如何选择呢?

胡越川

1.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任职单位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不适用单独计税方法。   2.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3.让纳税人选择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是因为综合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与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累进税率不同,而且合并为综合所得一并征税与分别按综合所得和一次性奖金征税,由于累进税率的原因,计算结果也不同。由于奖金的计税方式选择会影响汇算的税款计算结果,所以你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择优选择。 4.应当注意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存在多笔全年一次性奖金,仅可选择一笔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其余均需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申报。如果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已并入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不得再选择单独计算纳税。另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取得的所得、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等,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主持人

网友阿茱提问:我司有员工2021年度取得境外收入,请问是否需要他们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个税年度汇算呢? 

胡越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及其解读,存在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境外所得申报功能办理年度汇算。   具体路径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申报—申报,包括:1.确认“基础信息”、2.“综合所得计税信息”3.“其他项目所得计税信息”、4.“税款计算”、5.“退补税”。另外注意: 1.纳税人可以通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相关规定进行判断,收入是否为境内所得或境外所得。 2.境外所得部分的收入金额,应与纳税人境外完税凭证/税收缴款书/纳税记录/纳税申报表(或者交税通知书)中的收入金额折合成人民币后保持一致。具体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资料上传”,当纳税人填写抵免明细表,即“抵免明细表”中存在数据时,必须上传相关资料,最多15张。包括境外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复印件;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提供纳税申报表(或者缴税通知书)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两者必须选择其一上传(复印件及对应的翻译件)。

主持人

网友 半杯枸杞 提问:经朋友推荐我购买了商业健康险,每月缴费两百多元。请问这个可以扣除工资吗?单位财务应该办理吗?

胡越川

就你所提问题,提请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2.所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所购买的商业健康险要符合规范和条件,具体可以参阅上述文件附录,或者咨询保险公司。   3.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为其税前扣除,不得拒绝。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主持人

网友安安提问:我司聘用外籍人员年初预先判定为居民身份,按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但今年因疫情,2月份该外籍人离境,我司不再聘用也不再发放工资。请问该外籍人员是否需要为他办理汇算清缴?

胡越川

根据《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的规定,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主持人

网友晓春提问:去年除了在公司取得工资奖金外,还有外单给兼职取得劳务费,从参与投资合伙企业取得收入,上述收入都已扣缴了个人所得税,那么这些都要需要汇算清缴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吗?

胡越川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范围和内容,仅指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比如合伙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均不纳入综合所得计税。个人综合所得在APP上可以查询得到。

主持人

网友一颗淑提问:如果汇算清缴应补未补个人所得税的话,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胡越川

近期,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立案查处了蓝某某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经查,蓝某某未依法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2.44万元。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后,蓝某某主动申报补缴了部分税款。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蓝某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67万元。 所以提醒广大纳税人,要依法依规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需要补税的纳税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并补缴税款。对不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除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外,还将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上进行标注,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若干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加强审核。

主持人

网友咔咔提问:我们是上市公司,部分高管拥有未解禁限售股,今年分红时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吗?

胡越川

首先,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 其次,所称“差别化”政策,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最后,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差别化”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主持人

网友何罗提问:请老师回复一下,一个人是否可以从多处取得工资薪酬所得,同时在多处单位按工资申报个税?

胡越川

通常情况下,从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一般采取月薪制或者年薪制;从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取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一般采取按次结算劳动报酬。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的,无论支付方以什么项目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均需要完成年度汇算清缴,按照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额,然后多退少补。

主持人

网友北冰洋提问:今年有购房打算,胡老师可以介绍一下住房贷款利息的规定吗?

胡越川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主持人

网友由una提问:请问单位发给职工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胡越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个人取得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请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主持人

网友小支惠提问:请问住单位集体宿舍可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胡越川

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享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了租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扣除。

主持人

网友Chitei提问: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3月下旬就通过手机app办理了,因为有大病医保的扣除事项,后来两次让提供2021年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的明细,也提供了,后来迟迟没有进展,请问会是什么原因?

胡越川

与相关部门有一个比对审核过程,可以再等待以下。

主持人

网友Qin提问:拥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为什么不能用护照号码注册登陆,而只能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注册登陆,平时月申报是按护照号码申报个税的,APP系统里没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的申报信息,这二个号码在APP里无关联关系,如何处理这二个号码间的并档信息(涉及退税的话)?

胡越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的规定,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根据公告规定,纳税人为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个人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工作许可证)的,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其他外籍个人,为有效的外国护照。

主持人

网友朱敏提问:为什么在一年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每月按时缴纳个税,年收入50w,还需要补税?

胡越川

在同一家单位取得工资薪金且每月按照累计预扣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一般不存在补缴税款。可能原因一是您在其他单位取得综合所得,可以查询APP有相关信息;二是任职单位预扣预缴不正确,建议咨询任职单位。

主持人

网友马月兰提问:请问有相关内容的线上讲座可以听吗?

胡越川

您可使用IE浏览器进入以下网址收看《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网上课堂https://czj.sh.gov.cn/zys_8908/zt/rmzt/zxwqyckfw/wskt/20220408/36ed9902c4564855a9d073782e592bd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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