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务】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20926-20220930)2022.10.8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20926-20220930)

发布时间:2022-10-08 17:01:1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1.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是否可以结转扣除?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三十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问: 扣缴义务人如何获取员工最新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 扣缴义务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中点击【下载更新】,可下载各渠道(税务局端、扣缴端、WEB端、APP端)填报并指定给该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缴义务人可自行选择下载全部人员或下载指定人员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下载更新】仅能对【人员信息采集】报送成功的人员进行下载更新,若存在未报送成功的人员,该人员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将无法下载。

3.问: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是否要办理备案?

答: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无需办理备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4.问: 公司临时外聘的专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专家取得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发票,我公司能否用于抵扣进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因此,临时外聘的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专家取得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发票,公司不能用于抵扣进项。

5.问:请问提供快递收派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举例:我公司是一家快递公司,我们的大部分快递业务都由本公司自己承揽和派送,同时还有部分其他快递公司承揽的快递业务,通过签订委托协议的方式委托我公司实际向居民派送,请问我公司上述两种业务,如何享受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并实际为其提供收派服务,付款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1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你公司不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而是根据合作协议接受其他快递公司委托提供收派服务,收派服务的收货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1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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