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税务】增值税类(2022年8月热点问题)2022.9.20

增值税类(2022年8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9-20 14:4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湖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能否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跨境电商在综试区注册,并在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货物从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2.湖南省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应在何时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四条规定,跨境电商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实现销售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委托出口的,也可以由受托方代为申报免税。

3.湖南省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兼营增值税征税及免税项目的,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五条规定,跨境电商兼营增值税征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与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4.法律援助人员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文件实施前已缴纳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