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税务】征收管理类(2022年8月热点问题)2022.9.20

征收管理类(2022年8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9-20 14:4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湖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电子商务企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湖南省范围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2.《湖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中的“跨境电商”如何定义?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跨境电商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何时对我国生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22年5月25日向《公约》保存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长交存了《公约》核准书。根据《公约》第三十四条(生效)第二款的规定,《公约》将于2022年9月1日对我国生效。

4.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获得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规定中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指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本公告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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