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税务】其他税费类(2022年7月热点问题)2022.8.9

其他税费类(2022年7月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8-09 13:2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1.2022年湖南省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

(一)因遭受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

“重大损失”是指因上述情形造成的资产直接损失额,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助等补偿款项后,实际损失金额超过遭受重大损失上月(季)末资产总额的20%(含)以上的。

(二)因突发性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事件,导致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突发性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事件”以政府相关部门发布公告或通知为准。

“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申请减免属期的月(季)末,纳税人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因城乡发展规划调整、国家建设需要等特殊原因,导致房产和土地不能正常使用。

(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房产和土地已停止使用的。

(五)全面停产停业(季节性停产停业、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半年以上,且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以上。

(六)从事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受政策性或市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

“严重亏损”是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其当年收入总额的10%(含);或连续3年亏损,且累计亏损额占当年末资产总额30%(含)以上。

(七)经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定,落实国家和省级决策部署的重大工程和项目、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及承担较大社会公共职能的纳税人,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发生亏损的。

上述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亏损额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报的财务报表为准。

核准的困难减免税额,不得超过税务机关核实后的税款所属年度实际发生的损失额、亏损额。

2.2022年湖南省纳税人不得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

(一)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享受困难减免税的其他情形。

3.2022年湖南省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减免税核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分别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申请年度减免税金额分别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市州税务局核准,但市州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自贸试验区内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税务机关核准权一律下放至县(市)区税务局。

4.2022年湖南省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需要哪些申请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困难减免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三)证明纳税人符合困难情形的相关资料。

5.2022年湖南省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办理流程为:

(一)申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纳税人可在困难情形发生后至次年的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纳税人应于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困难减免税由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纳税人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总机构纳税人同时向省内多个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先将汇总的困难减免税材料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报备。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即时对申请资料逐项审核,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原因。

(三)核准

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申请,由县级税务局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由市级税务局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纳税人有补正资料的,补正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纳税人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骗取减免税行为的,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6.《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的执行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7.湖南省哪些单位可以申请2022年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第一条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33号)第一条规定,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衡阳、常德、娄底市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不实施缓缴政策),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7月份已经缴费的,可往后顺延一个月。缓缴费用于2022年12月31日前补缴到位。

8.如何确定可以享受湖南省2022年度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名单?

答: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3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名单由省级医疗保障、税务部门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名单确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文件确定。现有数据可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税务部门出具书面承诺。

9.湖南省单位缓缴2022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单位参保人员的医保权益是否会受影响?

答: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第二条规定,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33号)第三条规定,实行“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职工医保费政策。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要确保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10.纳税人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1.对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为:

(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三)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12.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13.印花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八条规定,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14.租赁合同印花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租赁合同,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

15.保管合同印花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保管合同,税率为保管费的千分之一。

16.融资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税率为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17.印花税法所称营业账簿指的是什么,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营业账簿,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18.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证券交易,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19.多个当事人共同签订应税合同的,如何计算征收印花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20.企业之间的订单、要货单需要交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1.未列明金额的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22.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可以退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23.印花税的减免优惠政策,书立双方都可以享受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24.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5.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时应填报什么报表?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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