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务】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2年7月)2022.8.3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2年7月)

发布时间:2022-08-03 10:4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我们将住房出租给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上述规定中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退(抵)税申请表留抵退税申请类型怎么选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附件:退(抵)税申请表》规定,十六、留抵退税申请类型:纳税人根据勾选的退税企业类型选择对应的项目填写。

退税企业类型勾选“一般企业”:应填写“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栏次,本栏填写纳税人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起止时间。

退税企业类型勾选“特定行业”:应填写“  年  月至  年    月,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  元,同期全部销售额  元,占比   %。”栏次。如申请退税前经营期满12个月,本栏起止时间填写申请退税前12个月的起止时间,本栏销售额填写申请退税前12个月的销售额;如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本栏起止时间填写实际经营期的起止时间,本栏销售额填写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

3.7月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申请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为保障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范围政策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决定将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4.我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二季度预计销售货物收入超过45万元,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我公司在二季度应当如何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5.我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二季度预计销售货物收入没有超过45万元,按国家新出台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6.免税企业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否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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