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务】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20627-20220701)2022.7.4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20627-20220701)

发布时间:2022-07-04 10:54:1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1.问:发现有多名员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人员信息采集有误,该如何修改?

答: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上方【代扣代缴】,进入代扣代缴模块。先点击左侧【人员信息采集】—右上角【导出】—【选中人员/全部人员】—导出Excel文件(客户端普通列表)。然后,在导出的Excel文件中批量修改人员信息并保存。再次打开扣缴端点击左侧【人员信息采集】—左上角【导入】(选择刚才修改后的Excel文件)—右上角【提交数据】—左上角【报送】。最后,查看报送状态以及身份信息是否验证通过即可。

2.问:请问2022年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7号)规定,自2022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38892元(12964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问:纳税人可以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给企业,到时自行申报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4.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保险产品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中所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其具体产品类型以及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由银保监会商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新的产品发布后,此前有关产品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5.问:保险代理人取得佣金收入应如何计税?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保险代理人与保险营销员属于同一类人员。保险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举例:居民个人小李是某保险公司营销员,2021年1月取得保险营销佣金收入20600元,该保险公司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保险公司应代扣小李2021年1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月收入低于10万元,免征增值税,应代扣小李2021年1月份的个人所得税=[20600×(1-20%)×(1-25%)-5000]×3%=22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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