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区税务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2022.4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具体政策文号及内容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技术更新和设备改造,增强“造血”功能,提高技术含量和增长后劲,同时拉动机器设备等投资,适当对冲“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

二、新旧政策对比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三、政策解读

一、政策的主要内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应按照不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采取直线法的方式计提折旧,分年在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作为税法规定的一项优惠政策,是近年来国家鼓励企业技术更新和设备改造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2014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并逐步完善了一系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政策,加大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前期的税前扣除金额,减少前期应纳税额,有效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政策,明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但对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仍然按照普适性规定进行正常折旧或加速折旧,尚未允许一次性扣除。此次制发的12号公告,主要对中小微企业进一步给予政策倾斜,明确其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可按照一定的比例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具体政策为: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对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对于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先按照单位价值的50%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是一种新的政策形式。

二、适用政策的主要条件按照上述政策内容,企业如适用12号公告规定的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个条件是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需要注意,中小微企业不同于小型微利企业。12号公告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基础,兼顾政策执行简便有效,对各行业的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3个指标按照“让企业充分享受”的原则进行指标归并,按三大类行业形成了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中小微企业的标准:第一类是建筑业、信息传输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数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第三类是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中小微企业的判断标准涉及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三个指标中的两项或三项指标,与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相比,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是中小微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口径和计算方法与小型微利企业保持一致。不同之处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是“并且”的关系,必须同时符合3个指标;而中小微企业的指标之间是“或者”的关系,企业只要符合相关指标中的一项指标即可认定其符合中小微企业的条件,进而可适用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第二个条件是购置时间应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第三个条件是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应在500万元以上。现行政策已经允许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而12号公告出台的固定资产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政策是一个“升级版”,针对的是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第四个条件是设备器具要属于规定的范围。设备器具属于规定范围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能否享受。按照12号公告规定,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其余的固定资产均属于设备器具范畴,均可适用此项政策,这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口径是一致的。第二层含义是享受什么政策,是全额一次性扣除,还是按单位价值的50%一次性扣除政策。12号公告按照设备器具的最低折旧年限明确了不同的政策,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适用单位价值的50%一次性扣除政策。其中,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仅指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的设备器具是指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的设备器具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为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保持税收政策口径的一致性,上面提到的购置时间、单位价值等具体口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三、其他有关事项(一)享受时点和享受方式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中小微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考虑到2022年1月1日至12号公告发布之前,中小微企业已经购置了符合条件的设备器具的情况,为了让企业充分享受优惠,12号公告明确,中小微企业可在以后预缴申报、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二)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享受考虑到享受税收优惠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享受此项优惠。12号公告明确规定,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此项政策;但为避免企业随意选择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时点,12号公告同时规定2022年度未选择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在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如,某中小微企业2022年2月份购置一项单位价值800万元的设备器具,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优惠,在第二、三、四季度预缴申报或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仍然可以选择享受优惠;假如该企业到2023年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选择享受此项政策,该企业购置的此项资产在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均无法再享受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

四、电子税务局操作

1.中小微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无需手动填写。

2.在企业季度预缴申报表确认提交前,根据其行业、资产、营收、从业人员等信息,判定其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后,即提示其本年度是否购买500万元以上设备,如企业确认则进一步提醒其可享受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如果企业选择不享受,则在线收集其不享受原因。

五、金三操作

1.中小微企业填报预缴申报表时,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相应的优惠事项及固定资产优惠情况。如,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在“项目”列次填写“中小微企业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折旧年限为3年)”,并在1列至6列填写享受优惠的资产情况及优惠情况。

2.对年度纳税申报表,总局将适时进行修订,全面体现12号公告规定的政策内容。

六、表单证书变化

暂无

七、案例分析

例1:某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900万元的机器,企业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10年计提折旧,则该企业可就单位价值的50%,即450万元在2022年一次性扣除,其余450万元可在剩余9年中计算折旧进行扣除。

例2:甲公司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1月1日购入一台电子设备,直接可投入使用,单价600万元(不含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税合计678万元。该企业会计折旧采用的平均年限法,预计使用年限3年(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3年),预计净残值率0%。设备购入后直接投入使用。

由于企业满足12号公告规定的条件,且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则2022年度企业税务上计算的折旧额为600万元,会计上确认的折旧额为200万,差额400万元,在2022年度需要纳税调减。

2023和2024年度,会计上确认折旧额均为200万元,税务计算折旧额为0元,企业在2023年度和2024年度进行汇算清缴时均需要纳税调增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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