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区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难点问题解答 2022.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难点问题解答

1、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若无法提供有效凭证则在汇算清缴时无法进行税前扣除。

2、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的怎么办?需要缴纳滞纳金吗?

答: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但无需缴纳滞纳金。

3、已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A100000表“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怎么填列?

答:根据规定选择适用缓税政策的,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

4、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但在填写A100000表时,【109】小型微利企业自动跳出“否”是什么原因?

答:请仔细核对表中填写的103资产总额、104从业人数、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是否填写准确。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填报的是全年季度平均值,还需要注意资产总额的单位是万元。

5、选择放弃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而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答:(1)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相关行次需要正常填写。并完成主表和其他附表的填写。

将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31行“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主表带出的数据手动修改为0,会跳出如下提示:

image.png点击“继续”,选择未享受优惠原因“1、选择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并确认。

切换到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点击“读取数据”按钮,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会自动带出数据,不需要手动填写。

image.png

再返回主表,点击“读取数据”按钮即可。

6、年度中间处置了一项固定资产,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该固定资产还需填报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吗?

答:需要。当年处置的固定资产,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仍然需要填写该资产的资产原值、本年折旧、累计折旧及税收折旧金额,但无需考虑处置时累计折旧的转出金额,即表格中的折旧额填写的是累计折旧的贷方余额。

7、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如何填报?

答: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具体填报举例说明:

A企业2018年成立,因经营不善当年度亏损400万元;2019年继续亏损200万元;2020年扭亏为盈,年度所得为300万元;2021年年度所得为200万元,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如下:

image.png

注:上表红框圈出的金额200万填报在A100000第21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A106000)”。

8、汇算清缴完成后产生退税,在电子税务局哪个模块申请退税?是否可以不申请退税,留到下一年度抵缴税额?

答: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在首页——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误收多缴退抵税进行申请。

自2021年度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9、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在季度时是分开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汇缴完成后形成退税,需要总分支机构分别进行申请吗?

答: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10、享受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一批没来得及提交留存备查资料,第二批什么时候截止?

答: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适用转请核查方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每年汇算清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留存备查资料。省级税务部门每年分两批转请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第一批转请核查企业名单和留存备查资料于3月20日前将提交给核查部门,第二批转请核查企业名单和留存备查资料于6月20日前提交给核查部门,具体留存备查资料参见苏财税〔2021〕13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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