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1月份相关税费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缓缴政策?2022.03.19

2022年1月份相关税费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缓缴政策?

留言时间:2022年03月19日 答复时间:2022年03月22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对于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可缓缴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举例:纳税人J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并且在《公告》施行前缴纳了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相关税费。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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