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务】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20418-20220422)2022.4.22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20418-20220422)

发布时间:2022-04-22 18:14:1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1.问:企业以前年度/季度有亏损,是否可以在当季度申报进行弥补?应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人申报表A表?

答:(一)查账征收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是按本年累计金额填报的,不存在弥补本年以前季度亏损的问题。

(二)查账征收企业季度预缴申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3+4-5-6-7-8行>0时,即利润总额加上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减除不征收收入、免税收入、所得减免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调减等金额后还有余额的,将此余额与以前年度亏损额比较,按熟小值填入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进行亏损弥补;当主表第3+4-5-6-7-8行≤0时,无需进行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0;同时,当上一年年度纳税申报未申报时,由于以前年度亏损金额还未确定,季度预缴申报时暂不能进行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需填0,待完成上年年报后,季度预缴时再按申报情况进行以前年度亏损弥补。

2.问: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3.问: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举例:纳税人A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2021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缴纳税款1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月可推迟至2022年10月缴纳入库。2022年4月,该企业完成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需要补税20万元。由于其享受了2021年度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缓缴政策,该笔20万元的汇算清缴补税可与此前的10万元缓税一并在2022年10月缴纳入库。

4.问:请问“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与其他税收优惠可以叠加享受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先行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最后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征税收优惠。

5.问:申报“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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