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北京二中院: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就没风险了?2022.4.20

北京二中院: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就没风险了?

2022-04-20 15:31·中国法院网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缴纳主体应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不合法,如出现工伤保险基金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等情况的,应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工伤待遇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北京二中院: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就没风险了?

2018年8月6日,李某入职甲公司。2020年3月9日,李某在工作中不慎扭伤左足踝,经认定为工伤,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十级。后李某向甲公司主张工伤待遇。甲公司称已委托乙公司缴纳了社会保险,工伤待遇应该由社保基金支付。李某则主张,社会保险缴纳地在A区,本人在工作地B区认定工伤,导致社保基金不予报销,且其本人与乙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应当由甲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医疗费。

法院裁判

北京二中院: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就没风险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与甲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且构成十级伤残。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致使李某无法获得社保基金赔付,应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医疗费等。

法官说法

北京二中院: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就没风险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基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承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该项法定义务不得随意转移。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开户和缴费单位均应当是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第三方公司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具备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合法。

本案中,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是甲公司的法定义务。甲公司未以其名义履行该法定义务,致使李某无法获得工伤基金赔付,应承担李某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会保险,存在诸多风险,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1员工发生工伤,存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赔付的风险,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将承担所有工伤保险责任,包括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生活护理费等。

2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保险,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将面临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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