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税务】2020年10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2020.11.11

2020年10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房屋扩建期间是否需要征收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二十四、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一、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因此,房屋因扩建停用半年以上的,可以免征房产税。

2.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对工商登记信息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 (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因此,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3.环境保护税A类申报表和B类申报表分别适用什么样的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规定:“《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与B类申报表。A类申报表(附件1)包括1张主表和5张附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要填报减免税相关附表进行申报。B类申报表(附件2)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的纳税人。

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同时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3),包括1张主表和4张附表,用于采集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此,环境保护税A类申报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B类申报表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的纳税人。

4.企业将产生的污水排放到依法设立的工业污水处理厂,是否还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

因此,企业向依法设立的工业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5.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资源税的优惠政策是否有延期?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规定:“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6.与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因此,仅包含授信内容的合同不属于贷款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7.事业单位之间签订房产划拨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因此,事业单位之间签订房产划拨协议,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8.签订污水治理合同,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因此,污水治理如果属于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而签订的合同则属于技术服务合同,否则就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不予贴花。

9.签订地下管道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地下管道租赁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印花税。

10.签订建筑工程代建合同(受托方根据委托方要求与第三方建设单位沟通,进行建设需求指导),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建筑工程代建合同(受托方根据委托方要求与第三方建设单位沟通,进行建设需求指导)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印花税。

11.个人受赠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是否可以减免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

……

(二)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

……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

因此,个人受赠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不可以减免契税。纳税人应按照按照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的价格和3%的税率,全额计征契税。

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当期”是指当月吗?经营所得按季申报,如果同时某月有分类所得,“当期”如何理解?

答:《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中第三条“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中的“当期”,需要根据不同所得项目及其计算规则确定,如分类所得以“次”为当期,工资薪金预扣预缴按“月”为当期,经营所得预扣预缴按季或者按月为当期。

13.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规定的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因此,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不属于个体工商户,不能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规定的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14.居民个人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但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是否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四、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因此,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15.企业职工的社保费由总公司缴纳,但工资由分公司发放,分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社保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因此,企业职工的社保费由总公司缴纳,但工资由分公司发放,分公司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仅能扣除分公司实际发放的予以减除的费用。总公司缴纳的社保费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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