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税务】小喀说税:母、子公司无偿划转不动产等资产的涉税政策 2020.11.27

小喀说税:母、子公司无偿划转不动产等资产的涉税政策

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 2020-11-27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平稳的发展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集团公司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集团公司的存在与发展不仅关系到集团公司自身利益,还关系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员以及集团公司整体的综合竞争力及经济实力。目前,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无偿划转房、地以及其他资产等业务活动经常发生,而母子公司之间的资产权属的转移,又涉及哪些税收政策呢?就此问题,下面小喀将与大家一同学习。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因此,母子公司间无偿划转不动产、无形资产,应视同销售。

【注意】“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

另外,“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之规定:“(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说明该项划转行为属于企业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因此,不作收入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划出方则按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承上述政策,“(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资产划转之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对以上文件予以明确,并要求进行特殊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在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四条之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企业间资产划转如涉及房地产项目(不动产、土地所有权等),划入方按接受资产处理的,属于投资入股方式,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注意】该文件还规定了“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也就是说划转双方任意一方若为房地产公司,则在划转环节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且应自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之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注意】该文件还规定了“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印花税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如果涉及到产权过户登记的,则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5‰贴花,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因此,企业间房地产等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划转,划出、划入方均应当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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