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税务】咨询热点问题解答(五)至(九)2021.3.26

咨询热点问题解答五

发布时间 : 2020-11-20 来源 : 江西省税务局

1.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自己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

答: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变更。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1—12月,而不是自选择之日起顺延一年的意思。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但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2. 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时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规定:“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个人无法回国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个税汇算清缴现在是否可以申报?会不会有处罚和滞纳金?

答:可以申报。如纳税人不属于符合规定的可以免予汇算情形的,未依法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滞纳金则从超过缴纳期限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20〕33号)文件规定:一、关于延期申报与延期缴税  对纳税人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期办理年度汇算纳税申报或者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提出的延期申请,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核准。纳税人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或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

4.个人新购买了期房但是尚未交付,现将名下唯一的住房卖了,那么新购的期房到时候正式交付办理不动产证时是否能够按照家庭唯一住房享受契税优惠?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5.现在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办理出口退税还有申请期限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6.我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 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请问该政策到期前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咨询热点问题解答六

发布时间 : 2021-01-07 16:55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1、我公司提供文化演出服务,选择简易征收,按照文件规定选择简易计税36个月不得变更,但根据疫情期间防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属于生活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情形,那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受36个月限制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明确,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你公司提供的文化演出服务,属于生活服务,无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2、我是一家个体工商户,选择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缓缴期限内是否有滞纳金?

答:在政策规定的延缓缴纳期限内没有滞纳金。

3、我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取得的经营所得是否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的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个人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4、明年起两类纳税人的个税预扣预缴有变化!提醒注意适用条件!

答: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提醒注意相关适用条件:

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二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同样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例】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单位员工。A单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为小李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假设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计54000元,则小李2021年可适用本公告。

【例】小赵2020年3-12月在B单位工作且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假设小赵2021年还在B单位工作,但因其上年并非都在B单位,则不适用本公告。

5、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时间还有限制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6、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怎么开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7、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注意!核定电子专票应知道这些要求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那么,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核定电子专票时有什么具体要求?一起来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税务机关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同属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同时适用于纳税人所领用的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两者保持一致。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内,根据自身需要分别确定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领用数量。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数量后,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增版增量”。

咨询热点问题解答七

发布时间 : 2021-01-25  来源 : 江西省税务局

1.纳税人应当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具体来说,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购买方或销售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根据购买方是否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开具《信息表》的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第二类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步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是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已经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便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与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购买方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吗?

答: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3.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4.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面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进一步简化发票票面样式,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使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开具更加简便。

5.企业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自行打印后,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入账归档的依据?

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6.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该如何处理?

答: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的处理方式一致,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本省(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7.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吗?

答: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8.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后,可以开具哪些种类的发票?

答: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并核定对应票种后,可以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咨询热点问题解答八

发布时间 : 2021-03-08 15:16 来源 : 江西省税务局

1、当月开具的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金额填错了,可以作废重开吗?

答:不可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载体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转变为符合税务机关规定格式的电子文件。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的规定,先开具红字电子专票进行处理,红冲后再按照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蓝字电子专票。

2、公司给外地农民工发放的500元节日红包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适用税率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3、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规定和流程是什么?

答: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4、个人股权转让印花税是否可以享受地方税费附加减征优惠?

答:个人转让非上市(挂牌)公司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可以享受减征优惠政策。如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挂牌)股权,属于证券交易印花税范畴,不在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减征范围。

5、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6、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能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进行申报?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第二条规定,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咨询热点问题解答九

发布时间 : 2021-03-26 09:33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1、纳税人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是打不开,也看不到发票信息,该怎么办?

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2、疫情期间,党员响应各级党委号召捐款支持抗击新冠疫情,并取得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制的捐款收据,请问该捐款收据是否可以作为扣除凭据在计算个税时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党员响应各级党委号召捐款支持抗击新冠疫情,取得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制的捐款收据,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3、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

答: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4、发票时间是2020年12月的,可以在2021年1月报销吗,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账务处理建议根据相关会计准则。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5、如何填报《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第1栏“一般增值税”,填写本期缴纳的一般增值税税额。如您为一般纳税人,除特殊规定情形外,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数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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