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纳税服务平台】退伍军人自主经营(个独、公司)是否适用财税〔2019〕21号个体户抵税优惠等 2021.1.27

退伍军人自主经营(个独、公司形式)是否适用财税〔2019〕21号个体户抵税优惠及抵税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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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税务

【海南税务】请问退役军人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否享受琼财税〔2019〕244号的优惠?请正面回答,不要仅是罗列政策 留言时间:2021-01-1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12691a82b8f43d5a4844b827275cd48

请问退役军人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否享受琼财税〔2019〕244号《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的优惠呢?文件提到”一、对自主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仅指个体工商户吗? 

海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244号)第一条规定:“对自主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 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述条款适用于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安徽税务

【安徽税务】退役军人从事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留言时间:2020-04-1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d0e2627b6b7401cb7adcd3ae0e848a4

我是退役军人,17年度自主创业办理我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个体户营业执照,那么能否按财税(2019)21号文件的精神享受增值税减免?文件是讲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对这个有疑问.感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9〕21号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享受相关优惠,您的企业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不能享受此项优惠。

公司法人是退役士兵,且与公司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照皖财税法〔2019〕182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四川税务

【四川税务】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留言时间:2020-02-0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55c2eea4647428883fe36a3bfa9c832

请问我是2015年办理的个体营业执照,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能否享受此政策?谢谢 

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福建税务

【福建税务】退伍军人抵税有限制退伍时间吗 留言时间:2020-01-0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50fb64e5ff04a5384892a4db3fbf3e9

企业招用退伍军人抵税有限制退伍时间吗,我们这边税政科说要2011年11月1日后退伍的人员才可以抵,麻烦回答是否有这一限制。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税〔2019〕21号所述自主退役士兵,是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企业招用符合该条例规定退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方可享受财税〔2019〕21号优惠政策。《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二、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实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陕西税务

【陕西税务】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9年21号文?留言时间:2021-01-2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c82469734684d31aa5c5873f53b00ba

退役士兵甲,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实行核定征收,每月核定额6万元,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9年21号文?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6号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因此,如您符合上述优惠政策,则可按照政策规定享受。   

【陕西税务】退伍军人抵税时间问题留言时间:2019-12-13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859add5683441d7be2df3e1ea673e8c

根据财税【2019】21号文及陕财税【2019】6号文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抵3年增值税、城建税等,9000元/年,其中财税【2019】21号文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执行,该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执行,是否可认为企业招用2011年11月退伍士兵可抵税,招用2011年11月以前退伍的不可以抵税?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如您招录的士兵不是按照该条例规定退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士兵,则不可享受优惠政策。

浙江财税

【浙江财税】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留言时间:2019-04-2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8eb6c44d8894537a1ed22635c18b2af

这个政策所指的退役士兵有没有退役时间要求,政策所说的每人每年6000,优惠三年,是不是说如果公司雇佣该员工三年,那么公司每年可以享受优惠6000,三年都可以享受,合计可以享受优惠18000元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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