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延长,减免社保费款的属期如何界定?2020.07.04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延长,减免社保费款的属期如何界定?

留言时间:2020年07月04日 答复时间:2020年07月06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减免的社保费严格界定为政策实施期内所对应的当期三项社保费,预缴、补缴、清欠等其他性质的社保费不享受减免政策,但预缴、补缴、清欠等所对应的社保费属于实施期内的除外。这也就是说,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的是2020年7-12月单位应缴的社保费;对湖北省以外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的是2020年5、6两个月单位应缴的社保费;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继续执行到6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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