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我是一家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的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请问在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时,如何享受这个政策?2020.07.21

我是一家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的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请问在填报A类预缴申报表时,如何享受这个政策?

留言时间:2020年07月21日 答复时间:2020年07月23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修订后的A类预缴申报表在第15行之前增加临时行次第L15行;修订后的B类预缴申报表在第19行之前增加临时行次第L19行,用来填报缓缴金额。

对于查账征收企业,您只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L15行,“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勾选框勾选“是”,在该行次填写相应数据,最终第15行,即会显示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0。其中第L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对于填报B类预缴申报表的核定征收小微企业也是同样的道理。直接在第L19行,勾选是,填入缓缴金额,最终实现“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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