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请问查账征收企业发生了扶贫捐赠支出,在预缴申报时应该如何填报?2020.08.10

请问查账征收企业发生了扶贫捐赠支出,在预缴申报时应该如何填报?

留言时间:2020年08月10日 答复时间:2020年08月13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如果您的情况符合上述要求,请直接将本年累计金额填报在《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第43行“2.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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